10.16 損失慘重!強拆違建,到底應該怎麼拆?

損失慘重!強拆違建,到底應該怎麼拆?

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徵收的目的,花樣百出,其中一項就是把無證房屋以違法建築的名義拆除。

法律明確規定,對於沒證的房子必須要經過調查確認後再進行處理。

不管房子是否真的是違建房屋,拆遷方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也就是說,在沒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續之前是不能進行強拆的。

關於違建房屋限期拆除的問題首先在國有土地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其次,在集體土地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國有土地上,還是在集體土地上,要實施限期拆除,首先該建築必須是違法建築,其次就算是對違法建築進行限期拆除,也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

如要對違法建築限期拆除,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公告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下達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並公告。

二、通知或者催告

下達催告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

告知當事人享有複議、訴訟的權利。

四、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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