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2 想去法院告一個人,第一步應該先做什麼···

訴訟,也即俗語中的“打官司”,屬於程序法的內容。程序法是相對實體法而言,比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屬於實體法的範疇,相應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屬於程序法的範疇,程序法的作用在於指導人們如何規範地行使訴訟權利。

打官司之前,我們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什麼呢?

——確定管轄法院。

所謂管轄法院,簡單來說就是你想去法院告一個人,首先要搞清楚應該去哪裡告,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就近選擇法院,如果不是適格的管轄法院,你直接過去是要吃“閉門羹”的。管轄法院的確定是適用程序法的起點也是關鍵,不同程序法適用不同的管轄規則,同一程序法內又分級別管轄與專屬關係。

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取決於偵辦機關,不由我們決定,在這裡也就不多談了。行政訴訟的案件不常遇到,一般情況下,記住一句話,你不服哪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就在哪個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復議或訴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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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案件類型,這其中又以婚姻類與合同類居多,今天主要講述一下這兩種案件類型的管轄規則,對於其他類別案件的管轄確定,有興趣的朋友可再與我私聊。

一、離婚案件中管轄法院的確定

(一)離婚糾紛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即,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

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經常居住地的確定提請注意三點:①起點從離開戶籍地開始計算;②從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有一年以上;③非離開戶籍地在外居住,而是住院就醫的,即使持續時間達到一年以上,仍不能稱之為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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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比如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的時間不足一年,仍需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2、夫、妻一方下路不明,或一方被監禁、被勞動教養

如果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涉嫌刑事犯罪被監禁,為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另一方可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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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故,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

關於涉外婚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做了幾條具體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以供參考。

第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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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糾紛的管轄

實務中合同糾紛種類繁多,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等。對於因合同履行問題引發的糾紛,一般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合同沒有約定管轄,去被告住所地或其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法院都應當受理。

如果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那麼就必須在該約定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至於約定管轄該如何約定,需要雙方結合所簽署合同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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