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從做順水人情開始,為利息鋌而走險

從做順水人情開始,為利息鋌而走險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42歲的陳某原本擁有令人羨慕的生活:工作穩定,家庭美滿,孩子乖巧懂事。然而,就因為一時貪念,身為江蘇省揚中市地稅分局的一名稅收管理員,陳某竟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6795萬元。近日,經揚中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

幫“乾親家”渡難關

2008年前後,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揚中辦企業的王某夫婦,此後兩家一直保持著密切聯繫。2012年,陳家和王家乾脆結成了“乾親家”,兩家的走動就更加頻繁。

2013年底的一天,王某打電話給陳某,稱自己的企業面臨資金緊張的困境,需要湊700萬元週轉一下,而且只用幾天就歸還,請陳某幫幫忙。“乾親家”一向對自己的孩子很好,經常給孩子買東西,他們現在有了困難,陳某無法拒絕。然而對於工薪階層來說,去哪裡弄來這700萬元?

思來想去,陳某把眼光盯在了納稅單位繳納的稅款上。因為王某承諾說只用幾天就歸還,陳某決定神不知鬼不覺地操作一番。陳某找到當地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該公司預交一筆700萬元的稅款。很快,該公司就辦了一張金額為700萬元的稅款本票交給陳某。拿到本票後,陳某將本票背書好交給王某,千叮嚀萬囑咐要求王某一解決完問題馬上歸還。

大約一週之後,王某如約歸還給陳某2張本票,金額分別是400萬元和300萬元。歸還本票時,王某提出要支付利息,陳某說錢是向很好的朋友借的,不用付利息。王某便沒再堅持。

第一次成功“合作”讓陳某和王某建立起更深的默契。按照規定,只要納稅單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交足稅款,就算月度內延遲申報納稅,也不算是偷稅、漏稅或者遲繳稅款。因此,只要不被發現,陳某很樂意給“乾親家”做個順水人情。就這樣,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陳某利用稅收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先後6次將單位公款挪用給王某夫婦的公司從事營利活動,累計金額達2600萬餘元。

面對誘惑膽子越來越大

挪用稅款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點,陳某心知肚明。後來,促使她一再鋌而走險的,已不僅僅是為“乾親家”做人情。2014年4月,在陳某幫其解決了420萬元週轉資金後,王某在歸還票據的同時還遞給陳某1.6萬元,告訴陳某這次的資金是借給朋友用,這利息也是朋友給的。陳某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

這次收下利息後,陳某每一次挪用公款就不再是單純幫忙了。王某每次“還錢”,都會按照月息2分的標準給陳某支付利息。除了幾筆不收費的“友情贊助”外,王某先後支付給陳某利息共計5.9萬元。

幫助王某的過程中,陳某嚐到了甜頭,膽子也越來越大了。除幫助王某外,陳某另外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就純屬為了非法獲利。

做家電生意的老闆錢某就是陳某的另一位“金主”。2013年,陳某在徵繳企業稅款的工作中認識了他。後來一次閒談時,錢某試探性地提出想讓陳某幫忙找點閒置資金供他週轉一下,他按月息1分左右支付利息。陳某聽後,答應替他問問。

面對金錢的誘惑,陳某又動起了稅款的歪腦筋。2013年9月,陳某將260萬元公款以銀行本票的方式借給錢某使用。幾天後,錢某以銀行本票的方式歸還借款,並支付了3萬餘元利息。因錢某做事誠信,有借有還,後來,只要有資金需要,陳某就會給錢某提供幫助。就這樣,截至2015年11月,陳某先後9次挪用公款共計2478萬餘元借給錢某的公司從事營利活動,其本人從中非法獲利15.8萬餘元。

檢察官當庭剖析發案原因

經查,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房地產企業稅收管理過程中,將納稅單位以銀行本票形式繳納的稅款不入賬,而後採用將稅款本票背書轉讓的手段,先後19次挪用單位公款,合計人民幣6795萬餘元,供他人用於企業經營活動,非法獲利合計24萬餘元。

從陳某的工作履歷看,早在1995年她就進入稅務系統工作,一直以來,她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評為“優秀”檔次。為何卻在生活越來越好、工作越來越順利的時候,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庭審時,揚中市檢察院公訴人當庭剖析了陳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陳某法治觀念淡薄,缺乏自律意識,在利益面前經不住誘惑。正如陳某在悔過書中所說:“第一次挪用稅款借給別人,我心有餘悸,也有罪惡感,但是所有的忐忑在面對利益的一剎那就消失了,利息收益帶來的喜悅讓我忘記了一切。”其次,自認為天衣無縫,抱有僥倖心理,卻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伸手,就一定有跡可循。第三,社會上的不良風氣也是誘發陳某犯罪的因素之一。禮尚往來、相互幫助本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一些人卻在現實中將其變了味,走後門要行賄,辦正事也要送禮。陳某在挪用公款之初,是覺得“乾親家”有困難,自己如不施以援手,面子上過不去。事後陳某認為,此舉一來解決了朋友的燃眉之急,二來得到了金錢上的收益,可謂“兩全其美”。於是後來借款人給予利息作為回報,也就變得理所當然。

公訴人在分析陳某犯罪原因的同時,還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嚴肅的法治教育。公訴人強調,作為一名稅務工作人員,要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學習,不斷提高自律意識,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同時,稅務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對稅務主要工作環節和重要崗位的管理,用制度規範權力運行,在工作中紮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紀教育,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

最後,公訴人提出,陳某有自首情節,且被其挪用的公款均已在案發前歸還單位,案發後其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納入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綜合檢察機關的建議,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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