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承包關係,這些承包項目的承包期有可能長達十幾年、幾十年,如承包農田,果園,茶園,魚塘.牧場,以及承包荒山植樹造林,小流域治理、草原養護,土地沙化防治,灘塗養殖和小型企業經營等等。在較長的承包關係存續期間,—旦承包人死亡,就要產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權利義務由誰承受的問題。在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承包的條件又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按此規定,繼承人要繼續承包被繼承人承包的項目,必須符合如下三個條件:

1、原承包人(被繼承人)繫個人承包。

實踐中有各種類型的承包,有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有個人承包的,還有幾人或幾戶合夥承包的。但是隻有在原承包人(被繼承人)繫個人承包時,才能由其繼承人依法繼續承包原承包人的承包項目。在個人承包中,由於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法律地位需要由新的主體來代替,以維持原權利義務,關係的存續,因此可以由原承包人的繼承人來承接原承包人的承包權利義務。

2、承包的項目須是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

這裡所說的法律,應當是一個廣義的法律概念,即凡屬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現行政策規定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只要不違背憲法和法律,都可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項目,主要限制在農村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範圍內。

3、承包合同約定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發包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根據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規定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也可以規定不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凡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得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能以繼承人的身份繼續承包。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被232篇案例引用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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