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 : 宜昌市住建局

哪些人可以申請?

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城區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1、城區住房困難家庭: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35週歲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符合上述條件的35週歲以下的未婚者,父母無城區常住戶口且符合第(二)、(三)項條件的,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2、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年滿18週歲;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三)在城區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四)在城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辦理居住證;

(五)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3、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房租如何收取?

據該細則,城區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並軌運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原則,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區域租金標準,並適時予以調整。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適當租金減免。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4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超出租金減免面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

公共租賃住房為高層住宅的,租金減免面積標準可放寬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平臺公司自行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減免部分由市財政部門補貼給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超過配租面積標準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交納租金。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

申請人需要繳納哪些材料?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區房管、民政部門核實其住房、收入等情況:

(一)城區家庭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的,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證明。

1、身份證明。城區戶籍的應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非城區戶籍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住房證明。家庭成員所有權房屋情況證明由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離異析產的,提供離婚析產證明。

3、婚姻證明。單身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無婚姻記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及無婚姻記錄證明;再婚的提供結婚證、既往離婚證;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及無婚姻記錄證明。

(二)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連續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或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出具的連續12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三)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機構出具的人才引進證明。

(四)被徵收人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低收入證明、徵收補償協議、放棄購買安置住房承諾。

(五)申請優先實物配租的,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提供本人有關證書及市總工會、市民政部門、市綜治部門、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以上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宜府辦發〔201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區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並軌運行。

第三條 市房管部門是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實認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等部門和單位,依照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收入審核工作。

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房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資格審查、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實認定具體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維修維護管理和租金收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 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城區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35週歲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符合上述條件的35週歲以下的未婚者,父母無城區常住戶口且符合第(二)、(三)項條件的,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六條 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年滿18週歲;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三)在城區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四)在城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辦理居住證;

(五)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區常住戶口的35週歲及以上的未婚者僅指其本人;離異或喪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撫養的未婚子女。有城區常住戶口、無住房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學的家庭成員可計算在內。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住房:

(一)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城區轉移所有權房屋的;

(二)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所有權房屋被徵收並實行貨幣補償的(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放棄自有房產的。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徵收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徵收房屋為城區國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放棄購買安置住房。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2人且為非夫妻關係異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國及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烈屬、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傷病殘退休軍人、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賃住房為高層住宅的,配租面積標準可放寬10平方米。

第十二條 按照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原則,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區域租金標準,並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適當租金減免。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4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超出租金減免面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

公共租賃住房為高層住宅的,租金減免面積標準可放寬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平臺公司自行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減免部分由市財政部門補貼給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

第十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超過配租面積標準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交納租金。

第十五條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區人均住房(含所有權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

租賃補貼額=〔15×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成員住房建築面積〕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租賃補貼標準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租賃補貼標準,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場租金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實際應當支付的公共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差額分別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

第三章 保障程序

第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或《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向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申請。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集體申請。

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機構向市房管部門申請。

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房管部門向市房屋徵收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市房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區房管、民政部門核實其住房、收入等情況:

(一)城區家庭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的,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證明。

1、身份證明。城區戶籍的應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非城區戶籍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住房證明。家庭成員所有權房屋情況證明由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離異析產的,提供離婚析產證明。

3、婚姻證明。單身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無婚姻記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及無婚姻記錄證明;再婚的提供結婚證、既往離婚證;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及無婚姻記錄證明。

(二)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連續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或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出具的連續12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三)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機構出具的人才引進證明。

(四)被徵收人應提供身份證明、住房證明、婚姻證明、低收入證明、徵收補償協議、放棄購買安置住房承諾。

(五)申請優先實物配租的,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提供本人有關證書及市總工會、市民政部門、市綜治部門、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以上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複審申請材料並提出意見後,將複審合格材料報送所在區房管部門。

區房管部門在收到複審合格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聯繫區民政部門審核申請租金減免或租賃補貼的家庭收入情況,並將審核結果在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網和申請受理社區同步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第二十一條 區房管部門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統一報送市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將申請人信息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市房管部門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在審查、公示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單位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分配條件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實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市房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優先保障對象、低收入無房家庭、其他無房家庭的順序進行保障,擬定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發佈通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市房管部門通過市級媒體和門戶網站發佈公共租賃住房公開配租通知,明確申請條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戶型數量、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物業管理等事宜。

(三)搖號配租。市房管部門通過公開搖號方式,在登記的保障對象中確定選房順序。

(四)發送通知。市房管部門開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經區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發放給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應載明申請受理社區、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租金標準、配租面積、搖號順序、選房時間和地點等信息。

(五)選房入住。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憑配租通知單和身份證明,根據搖號順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保障,輪候期限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參加選房的登記對象, 1年內再次公開配租時,可優先按照本次搖號順序選房。1年後,輪候資格失效,未參加選房的需重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實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無房家庭;

(二)在城區的唯一住房被鑑定為危險房屋且需緊急避險的;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

(四)全國英模、烈屬、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傷病殘退休軍人、60歲以上老年人;

(五)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勞動模範稱號的;

(六)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優先實物配租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行按月申請、審批,並按下列程序發放:

(一)發送通知。市房管部門開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通知單,經區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發放給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通知單應載明申請受理社區、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人口、補貼面積、補貼金額等信息。

(二)開立賬戶。申請人攜帶通知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開立租賃補貼賬戶,並將帳戶信息反饋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將賬戶信息逐級上報區房管部門和市房管部門。

(三)發放補貼。市房管部門彙總各區租賃補貼資金月度發放總額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直接支付到申請人賬戶。租賃補貼初次發放時間為市房管部門登記後的次月,以後按月發放。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含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下同),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簽訂租賃合同,明確房屋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和用途、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物業服務費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維修責任、房屋騰退及驗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納租金,計租面積為房屋建築面積。承租人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租金繳納專用賬戶,按月將租金足額存入專用賬戶,委託銀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內,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相應調整租金減免標準。

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銷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按有關經營單位規定或合同約定,繳納生活用水、用電、燃氣、有線電視、寬帶、衛生、物業服務等費用。

承租人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繳納50%的物業服務費,市財政部門補貼物業服務企業50%的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房屋內部自用易損、易耗設施及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承租人不得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室內裝修。擅自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制定維修計劃,對公共租賃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用房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安排解決;其他主體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按程序進行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經市房管部門備案後,承租人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續簽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且拒不恢復原狀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二)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未獲批准的;

(四)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或者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應當為其安排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3年後,可以申請按市場價購買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按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房管部門可以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巡查工作,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巡查工作。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承租人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市房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每年第3季度,區房管部門組織對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對象進行動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區房管部門應通過社區網格管理系統,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檢查,動態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況,發現違規情形,及時報市房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租金催繳及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社區居委會應當及時將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對象的收入變動情況通過區房管部門報市房管部門。承租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就業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承租人及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告知區房管部門並報市房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房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區房管部門應將申請材料和動態審核材料報送市房管部門,並負責信息系統更新。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建立租賃臺賬,在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後,將配租情況等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企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人員租住,可予以適當補貼,並將配租人員名單報所在區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備案。當有剩餘房源時,可參照本細則規定,報市房管部門同意後,面向社會公開配租。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出臺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約定管理;原合同期滿後,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已登記為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給予1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未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在過渡期滿後停發。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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