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新華”商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新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對“新華”商標的獨佔使用權,河南新華公司在其主辦網站中使用帶有“新華藥業”字樣的徽標。“新華”二字按字面解釋有嶄新中華或新興中華之意,同我國特定的革命歷史背景相聯繫,多為新中國各級人民政府所創辦的國營企、事業單位,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山東新華製藥廠前身系建國前山東解放區八路軍所創辦的企業,使用新華作為企業名稱和所生產藥品的商標具有合理性。山東新華製藥廠在1978年至1999年期間,曾經獲得多種全國性榮譽,並在部分藥品製藥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在河南新華公司申請企業註冊時,山東新華製藥廠已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河南新華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站宣傳中使用侵犯山東新華公司商標獨佔使用權的“新華”文字的行為。河南新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新華”文字的企業名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商機關變更含有“新華”文字的企業名稱。河南新華公司於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山東新華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河南新華公司於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在其主辦的網站上刊登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法院審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佈本判決內容,費用由河南新華公司負擔。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屬典型的藥品行業的“傍名牌”行為,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關,危害更甚;加大對知名藥品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於規範藥品生產、銷售市場秩序,促進良心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促進藥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本案屬於典型的知識產權糾紛,涉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認定河南新華侵犯了山東新華的權利,並依法判決河南新華改換自己的名稱、字號、停止侵權。

“新華”商標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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