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交通部批滴滴:不能保障乘客生命安全,這種企業不要也罷

今天上午,交通運輸部官網和微信公眾號同時刊發《中國交通報》的評論文章《平臺公司應當將“自責”落實到行動上》。

文章指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將“自責”落實到行動上,將心思用在落實承運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合規經營、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上,切莫挑戰法律法規和乘客安全底線。因你的任性妄為,造成生命的凋謝,是對生命的藐視,更是犯罪。

交通部批滴滴:不能保障乘客生命安全,这种企业不要也罢
交通部批滴滴:不能保障乘客生命安全,这种企业不要也罢

8月24日,浙江樂清20歲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這已經是3個多月以來,又一次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乘客的惡性案件。接二連三的事件,充分暴露出滴滴出行平臺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和經營管理漏洞,反映出滴滴這樣的平臺公司片面重視追求業務發展和經濟效益,而忽視安全管理,安全底線一再丟失,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敬畏心,缺乏依法經營的意識,缺乏對乘客安全負責的社會責任心,缺乏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對滴滴公司進行了聯合約談,表明了政府管理部門的態度和立場,對滴滴公司明確提出了整改要求。

在世界各國,出租汽車等旅客運輸服務都被譽為“運送生命”的服務。生命是無價的,乘客一旦受到傷害不可能通過賠償而完全復原,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要堅持以乘客為本的基本原則,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網約車行業發展的底線,沒有什麼比“乘客安全”更為重要。天下所有的父母都希望自己孩子平安回家,而不是覬覦那所謂的“3倍賠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順風車服務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但長期以來,個別平臺公司在同一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提供網約車、順風車服務,誤導廣大乘客,提供大量不符合順風車標準的出行服務,涉嫌以順風車名義提供非法網約車服務。

運輸服務安全底線需要各方共同堅守。政府部門要對踐踏法規和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堅決嚴厲處置,絕不允許任何經營者打著“創新”的名頭,挑戰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底線。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將“自責”落實到行動上,將心思用在落實承運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合規經營、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上,切莫挑戰法律法規和乘客安全底線。因你的任性妄為,造成生命的凋謝,是對生命的藐視,更是犯罪。

只有各方共同對運輸服務安全隱患“零容忍”,築牢防線、嚴守底線,才能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同時,交通運輸部官網還刊發了一篇來自中國交通新聞網的評論文章:《堵住“滴血”的漏洞》。

文章指出,事前不做有效防範,事中不能積極干預,事後標榜高價補償,滴滴的安全底線在哪裡!生命只有一次,豈是金錢可以贖買的?安全漏洞的背後是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機械僵化,根源上卻是企業負責人安全責任的嚴重缺位。

交通部批滴滴:不能保障乘客生命安全,这种企业不要也罢

8月24日,浙江樂清女孩趙某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途中,慘遭司機姦殺。3個月前,在河南鄭州,一名空姐乘客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兩案如出一轍,同是滴滴,同是順風車,同是女乘客死於非命。我們震驚於兇手的殘忍,更無法容忍企業對生命安全和社會責任的漠視。

“8·24”案件發生時,正值滴滴承諾的順風車業務整改期。滴滴發佈的“對於樂清順風車乘客遇害的道歉和聲明”承認,該公司前一天就收到過“8·24”案件中作案司機對另一名乘客欲行不軌的投訴,但沒有針對投訴進行調查處置。事發當天,遇害者的朋友在接到“救命”信息後多次向滴滴客服求助,滴滴方沒能及時採取有效干預和救援措施,甚至警方兩次向滴滴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車輛信息也遭到拒絕,致使救助行動延宕數小時之久。事發後,滴滴聲稱“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

事前不做有效防範,事中不能積極干預,事後標榜高價補償,滴滴的安全底線在哪裡!生命只有一次,豈是金錢可以贖買的?安全漏洞的背後是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機械僵化,根源上卻是企業負責人安全責任的嚴重缺位。

任何事後的補償和追責都無法挽回已失去的生命。保護乘客生命安全,最關鍵的措施就是事前防範,需要企業的責任擔當,更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這也是國務院保留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三項行政許可”的重要原因之一。企業開展順風車業務,對社會有積極的一面,但這並不意味著就可以不盡安全管理的責任。尤其是個別企業,打政策擦邊球、鑽法律空檔,以順風車之名行非法營運之實,逃避甚至抵制政府依法監管;大量佔用公共道路資源幹著營利的買賣,卻試圖逃避承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此漠視生命安全、藐視法律權威的行為,必須依法受到嚴懲,必須堅決嚴格糾正。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市場主體都要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在法治框架內運營,特別是涉及生命安全的運營行為,絕不能遊離於法治之外。平臺企業不能仗著自己錢多,掌握的車輛、駕駛員、乘客信息流量多,就有恃無恐、任性而為。

滴滴事後稱“無法將乘客和車主任何一方的個人信息給到警方之外的人”,且不論這種藉口能否說得通,即便這種理由能成立,這不也恰恰說明了政府掌握平臺運營數據、實施有效監管的重要性嗎?如果警方可第一時間從政府監管平臺拿到相關信息,救援行動是不是可以更快展開呢?

市場主體是多元化的,具備同樣服務能力的平臺企業不止一家,如果某家企業不服管又不自律,總拿乘客的生命當兒戲,社會公眾會用“腳”投票,政府也絕不會袖手旁觀。換句話說,如果不能為乘客生命安全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這樣的企業不要也罷。

回到“8·24”案件,除了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作為平臺企業的滴滴及其負責人,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有關方面應該認真研究,今後不能再模稜兩可。最要者,必須以此為戒,痛下決心,徹底糾正個別企業長期存在的組織非法運營的行為。如果不能有效約束企業漠視生命、罔顧法治的行為,這便是法律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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