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大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1、2014年1月27日,本公司發佈重大事項公告(公告編號: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存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賬戶的1 億元資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轉走的情況;2014年4月9日,本公司發佈的2013年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公告編號: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資金的進展情況;2015年11月25日,本公司發佈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公告編號: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原告)於2015年11月23日以侵權責任糾紛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情況。(詳見本公司董事會刊載在《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的公告)。

2、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被告人壽滿江、方振(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原行長)、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對被告人壽滿江、方振、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罪所得贓款5,933.666624萬元依法繼續追繳。

3、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對侵權責任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二、本次訴訟事項判決情況。

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判決如下:

1、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933.666624萬元及與被告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連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計算方式為,從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萬元為本金按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該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5933.666624萬元償還完畢時止);

2、駁回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4186.65元,由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承擔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承擔54186.65元。

三、本公司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重大訴訟事項之外,本公司沒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司已於2013年對上述案件未追回資金作損失處理,本次訴訟事項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暫無重大影響,上述訴訟事項終審判決並執行後如產生影響,本公司將及時進行披露。

本公司對本次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將持續進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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