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你是否有權保持沉默?

編者按:2018年6月4日周立波案在美撤銷,只繳納了150美元罰款。原因是法院採納律師排除非法證據的動議,判定警察未經同意搜車不合法,從周立波車中搜出的槍支和毒品不能作為定罪證據。而本文恰好也是一篇關於程序的文章,值得一讀!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據……”我們早已從眾多的警匪片中熟知這段話,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看似簡短,卻一點也不簡單!在美國,“米蘭達規則”的程序價值幾乎家喻戶曉。

你是否有權保持沉默?

“米蘭達警告”的全文:1.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2.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3.你受審問時你有權讓律師在場;4.如果你想聘請律師但卻負擔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米蘭達警告是美國在憲法中保護嫌疑人權利的一項內容,後來慢慢延伸到整個英美法系國家。為了保證“米蘭達規則”得到切實履行,美國法院還專門設立了一項審前程序,稱為“米蘭達程序”(Miranda hearing)。它強調在訊問過程中,如果警察審訊時沒有預先告知這些權利。那麼,訊問得到的任何口供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

米蘭達案判決40多年來,這條法律規定如今在美國是婦孺皆知。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捕後,一般都是開口就說:“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或“在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辯護律師經常採用的辯護策略之一,就是要求警察在出庭時一字不差的重複當時所念的文字。為了避免尷尬,警方的應對辦法就是將米蘭達權利的內容,記錄在小卡片上隨身攜帶,在對嫌疑人告知權利內容時讀小卡片。

由此可見,在美國審訊前嫌疑人有權與律師談話,並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在受審時也有權讓律師在場。換句話說,嫌疑人可以什麼都不知道,更可以先與律師交談,但絕對不是告訴警察“有事請跟我律師談”。

那麼,在中國有類似於米蘭達告誡的法律嗎?是否有權保持沉默?能否在受審前先與律師交談呢?這裡主要涉及到以下三個問題。

你是否有權保持沉默?

一、訊問時的權利告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這是我們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的內容,並非類似於米蘭達的法律告誡。因此即便沒有告知,不會產生證據排除的效果,因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應當排除證據的範圍。

二、你有權保持沉默。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與原法條相比,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入法,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一些刑法學專家認為這裡至少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向辦案人員講述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供述和其他證據;2.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

可見,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嫌疑人有權在訊問時保持沉默,有權拒絕任何的“自證其罪”,也就是我們司法實踐中所謂的“零口供”。所以,嫌疑人可以什麼都不說,不過若能如實供述,如果被認定有罪,法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你是否有權保持沉默?

三、律師的法律幫助。

一是律師的介入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二是律師偵查期間的工作內容: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因此,尋求律師的法律幫助是在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但是不管什麼階段,在“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下,犯罪嫌疑人享有陳述自由權,他可以選擇自願陳述,也可以選擇拒絕陳述。嫌疑人可以什麼都不知道,卻不能先與律師交談,更不能告訴警察“有事請跟我律師談”。

這裡原因其實很簡單,特別授權和一般代理屬於民事概念,民事訴訟中你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除了個別情形),但在刑事法律中卻不適用。因為刑事辯護本身就不是單純代理,律師接受委託後依法享有獨立的辯護權,不能代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任何事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