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作為原則,事實與法律發生衝突時怎麼判?

都龐人家


問題本身就是個偽命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適用的原則,也是法律適用的一個推導的過程。這裡的事實是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或者是這個導致法律關係變化的事件的發生(出現);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拿法律來對已經出現了的法律事實進行衡量,得出一個依法應該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態的一個結論。前提法律事實和所適用來衡量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的法律之間的關係,不可能存在衝突;只可能存在準備適用的法律,是不是適合調整這種法律關係(有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有沒有法律來調整這種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法律空白),怎樣才能找到最適合調整這種法律關係的法律等等關係。事實是行為和事件,法律是社會活動的規則。衝突只能產生在行為和行為之間或者思維和思維之間。與規則體系是沒有關聯的。


阿梁152270353


你說的就不可能存在。

法律適用是個演繹推理的過程,即以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要件之下,以獲一定的結論。

比如,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文實質規定了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過錯,二是侵害他人權益(有結果),有個隱藏的要件是因為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他人權益受損(有因果關係)

這個時候,假設發生一個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對方有過錯,受害人受傷(有後果),而且確實是因為對方造成的受傷(有因果關係),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之規定。那麼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所謂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事實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情況下,得出一個法律規定的後果的過程。

條文該當於事件的所有要件特徵才能觸發相應的法律結果。如果衝突了,比如上面的例子,對方沒有責任(沒有過錯),那麼自然不能適用第六條,也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如果衝突了,那就需要找符合事實要件的條文,使事實與法律條文相適應導出一個法律後果。

你問得可能是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法律適用有錯誤以至於導出一個錯誤結果。但這不是法律與事實衝突的問題,而且法律,事實認定錯誤的問題。


蘇州宣超群律師


辯證看,如果事實違反法律規定於法是不具有效力的;但凡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即普遍規律一般是有效的!說白了如果違反法定以內的事實肯定無效了。但很多人不懂什麼是法定,引用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什麼是法定:如早年勞動法幹滿25年即法定,必須有退休金或養老金,勞動合同法幹滿15年即繳滿了社保,到了退休年齡也必須得有養老金,具體多少養老金取決於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當下很多人將平均等同平等!這是法律很大的誤解。總之如果是法定以外千萬不要生搬硬套,因為不確實性很多很多,法定以內幾乎無爭議。


蔡蔡俠


要明白一點,首先有事實存在,再有相關的法律產生。因此可見,事實先有,法律後有。所以能夠說明,事實與法律是有衝突的情況發生的,同時也存在相互不協調的事情。現實判案中,如遇到這類情況,大多以法官對法律條例的理解來運用,這條不通換那條,或改變案由以對應事實,但事實不能改變,事實是本質,是案的重要依據。故題目要求解答的問題,一點不難,無需擔心。司法當中無一例案件是判決不下的,也證明了這點。


超級華南虎


這是個涉及到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

現實生產生活實踐中,出現事實與法律衝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民事商事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的合法性有衝突。

這裡的法律所指是廣意的,既包括人大制定頒佈的法律,也包括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自治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法律、法規,法院的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對頒佈的法規解釋,我國參加和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等。

當查清的事實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時,要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a,事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這樣的事實不受法律保護,該事實所確定的法律關係無效。對因無效而產生的損失糾紛,按法律規定要求辦理解決。

b,事實內容雖不符合法的規定要求,但法律規定是鬆散性的,並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明確權利義務關係。這時的事實內容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但依據法律允許在不違背強制性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法確認事實的合法性,就依事實所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解決糾紛。

第二,民事與商事案件,所查事實沒有法律規定的衝突。

法不可能包羅萬象,也會出現法律滯後的情況而產生已發生的事實糾紛找不到對應法條。這要依據事實,區分對待:

a,法律對事實沒有對應法條的,但法規定了基本原則,就按基本原則處理。如以前有個勞務合同案例,合同約定,被僱方的人身傷害與僱主無關,那時還沒有最高院關係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屬無法律規定。但憲法有公民人身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規定,依據這一原則,僱工的權利就得到了保護。

b,法律對事實的處理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依民法總則的規定,有法依法,法無規定的依習慣,但習慣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c,對事實的處理既無法律依據,也沒習慣參照的情況下,解決糾紛中央確定了“三個有利方針。”既依有利社會穩定、有利經濟發展、有利社會進步的方略解決,並保障公平正義,案結事了。

第三,刑事案件,對事實發生法無規定的,實行“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


徐孝先小卒


事實與法律不會發生衝突。

事實和法律是兩個不同的因素,只不過是在裁判的過程中,用法律這個尺子來丈量事實這個存在。尺子用錯了,事實看錯了,那麼測量出來的結果就必然導致失實。


認為兩者發生衝突的情況,是對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的錯誤的誤解,或者由於枉法裁判的故意而導致。


從法理的角度講,事實包括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客觀事實是不依賴人們的認識的事實真相,法律事實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案件事實。但法律事實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從某種角度來看,客觀事實可以稱為是法律事實的一個上位概念,兩者有著緊密的聯繫,根據一個客觀事實得出一個唯一的法律事實是一種常態,只有個別情形下兩者不相統一。


陳景軍律師


所有形而上的規範,比如法律,再如黨紀和公序良俗等,都是對既生事實形而上的總結,區別只在於賦權層級。基於此產生的法律等,不可能與事實相悖。否則要麼是事實認定錯誤,要麼是法律適用錯誤。這也是檢驗案件質量的重要標準。

其次,事實是由很多行為節點構成的,而只有符合違法構成的,才能構成違法事實,其他則是一般事實。如想殺一個人,先去吃碗麵,讓自己有力氣,再去買把刀,最後衝入別人家中殺人。其中,想殺人是犯意,買刀是準備,闖入家中是情結,殺人是結果,但其中的吃麵是不構成犯罪準備,或犯罪事實的,只是既往發生的一般事實。

最後,事實有很多面,不同視角可以有不同解讀。用法律的度量方法,從結果反向將行為節點串起來,就如同從沙子中找珍珠一樣。違法事實缺任何一環,都直接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至於從其他面對事實的評價,則是主觀形而下的不同認識。一萬個人心中有一萬個哈姆雷特,但事實和莎士比亞一樣,只有一個。


小周3520


法官只認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比如,甲向乙借了一萬元錢而沒打借條,借錢是客觀事實但法官不是見證人,所以也不能認定,有了借條就是沒借錢還是要還。


說三道四7878


一切以現有法律為準,這是最基本的。不過因為出現過很多相關事實與法律衝突,從而導致很小的事,判的很重後。現在一般在審判的時候,還是要兼顧主觀惡性,實際的社會危害性等。


比如16年很火的“天津老太持槍事件”,老太擺放氣槍射擊攤,因玩具槍符合現有法律對槍支的定性,被以非法持槍罪,一審判處3年6個月。

而二審雖然改判為緩刑,但還是定為有罪。也就是說,雖然社會輿論壓力很大,也呈現一邊倒的支持老太的事態,但法律就是法律,即便錯了,也是法律,也需要按照現有法律來。

但考慮到其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因此,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


判處緩刑,也是對輿論壓力的一種妥協,但說到底,還是符合現有法律,以現有法律判處。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產生衝突時的如何決擇?這要看一個人的價值觀,職業水平,精神素養來決定!例如,紐約市長拉古迪亞那句話:如果一個老人為了金錢去偷,那是犯罪,如果一個老人為了生存去偷,那是這個社會的保障體系出了問題,我們這個社會有罪!如此抽象問題也只能籠統的回答![笑哭][笑哭][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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