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四川彭州:“3800萬執行款”是公司債務?還是虛假訴訟?

本社記者 黎志飛

四川彭州:“3800萬執行款”是公司債務?還是虛假訴訟?

代持股管理人“鳩佔鵲巢”拒絕歸還股權,隱名股東歷經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終於拿回了股權。卻發現公司竟然揹負三筆合計高達3800萬元的執行款。

蹊蹺的是,代持管理人主持下的公司將3800萬元債務以法庭調解等方式輕鬆收下。這究竟是公司債務?還是虛假訴訟?

股權爭奪戰獲勝

賀尚福是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其妻尹曉暢出具一份《委託書》為後來的案件埋下了伏筆。委託書載明:因賀尚福目前不能經營公司的正常工作,全權委託潘某道、苗某明經營公司的日常工作,並把公司的股權100%轉讓給潘、 苗二人,以便他們更好地管理公司。賀尚福收回公司管理時,委託人無條件將公司的一切股份交還給賀。並約定,管理人在處置公司財物和借貸關係時,需經尹曉暢同意並電子單確認。

涉案公司四川省玉宇環保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宇公司”)於2000年在彭州市註冊成立,賀尚福和尹曉暢夫妻共同出資200萬元,後增資為 500萬元。賀尚福介紹說,由於公司管理的需要,公司變更股東,最後由其父母代持全部股份,夫妻仍屬隱名股東。2011年5月,賀尚福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日常工作。2012年7月,尹曉暢和潘、苗二人協商出具上述《委託書》和約定。

2017年11月,賀欲收回公司時,潘、苗二人反目,賀就股東資格提起訴訟。案件歷經一審和二審,2019年1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認定賀及其妻子佔有公司全部股權。至此,公司實際股權人與代管人之間的股權爭奪一錘定音。賀隨即申請進入了執行程序。

速戰速決的三起借貸案浮出水面

就在賀申請執行、意欲變更股權登記時,玉宇公司發現另有三起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且要拍賣公司資產。當慈溪市法院法官找到賀尚福時,他才得知有三起訴訟。相關法律文書顯示,案件系因民間借貸糾紛,均在慈溪市法院起訴。2019年7月,自然人何某兒起訴玉宇公司,借貸金額為201萬元,立案到判決只用了25天,當時公司代管人潘、苗二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判決(當天開庭當天宣判)未上訴。

同在7月,另一自然人沈某民起訴玉宇公司,借貸金額為800 萬元,與前述案件一樣,同一法院從立案起21天時間迅速作岀了缺席判決(當天開庭當天宣判),也未上訴。

一個月後的2019年8月,苗某明起訴公司,借貸金額及利息合計2800多萬元。受理法院同是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該院受理後39天以調解方式結案(當天開庭當天達成調解協議)。賀尚福介紹,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苗某明有權以此2800多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再計算違約金。

至此,玉宇公司共3800多萬元的借款全部有了生效裁判。賀尚福對此則充滿疑問:“我對這三起案件毫不知情,其中只有何某兒那一筆到了公司的賬戶,另外兩筆借貸均未進入公司賬戶,這兩筆債務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名自然人均是浙江省慈溪市人,而苗某明正是股權爭奪訴訟中的公司代管人。就在本案進行的過程中,彭州市人民法院已經就股權爭奪訴訟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玉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賀尚福夫婦。

玉宇公司在託管給潘、苗期間,該託管人要處置公司資產和以公司名義借款及借款的使用,需要尹曉暢同意並通過電子郵件確認方可施行。管理過程中,苗並未將這三起借貸報請尹曉暢同意和電子籤認,尹對此全然不知。此外,公司名下的實體“彭州市牡丹鋼材市場”每年的租金收益近千萬元,託管的7年時間租金高達5000多萬元,公司並沒有對外投資,只是較少的人工工資和管理費,沒有理由對外借款。

加速跨省執行 拍賣預告遭質疑

慈溪法院2019年12月12日,以沈某民案800萬元向浙江寧波某評估公司發出司法評估委託書,要求該公司在五天時間(即12月17日前)完成對所查封資產的評估。此時,苗某明案還沒有申請執行,最終卻又以苗某明案作出拍賣預告。賀尚福說:“以彼案進行評估,卻又以此案進行拍賣預告,兩案存在相互串通。另外,苗某明本就是公司的代管人,公司又向他借了本息2800餘萬元,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慈溪法院在12月17日作出拍賣預告,對查封房屋所涉及的案外人做了告知。蹊蹺的是,12月16日,苗某明案才申請法院立案執行,拍賣預告內容顯示:2019年12月17日向被執行人玉宇公司、彭州市牡丹建材市場有限公司發岀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四川律治律師事務所唐榮龍律師說:“此內容涉嫌虛構事實,因為16日申請執行,17日製作拍賣預告,1天時間根本沒有也無法向被執行人發出未執行的文書。”

賀尚福稱:“查封拍賣也是超額查封,我的市場價值過億。至今,原代管人潘某道、苗某明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股東資格確認的生效判決義務,拒不移交公司印章等所有手續,隱匿會計憑證,這讓三起借貸案件的真實情形無法確認。如今,我只有求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才能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護民營企業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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