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兩刑釋人員飛車搶奪再獲刑

記者昨日從掇刀區法院獲悉,男子陳某和王某因犯搶奪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責令共同退賠違法所得4187元,並對違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繳。

50歲的陳某和47歲的王某都是荊門城區人,均是吸毒人員。1996年8月,陳某因犯搶劫罪、流氓罪被東寶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5年5月,陳某因犯盜竊罪被東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5年11月3日刑滿釋放。2001年10月,王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東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王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掇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20日刑滿釋放。據掇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4日18時許,王某駕駛摩托車搭載陳某到掇刀區望月路,搶走一步行女子的手提包,包內有300元現金、一部蘋果手機。之後至11月15日,陳某、王某又採取同樣的方式在掇刀區軍馬場路、東寶區象山三路等地實施搶奪,作案3次。4次搶得物品和現金共計4954元,二人將搶奪所得的3部手機銷贓後獲得贓款1600元。2017年11月15日陳某在東寶區竹園街被民警抓獲,12月6日王某在東寶區建設街路口被民警抓獲。案發後,被搶的兩部手機被追回併發還受害人。

掇刀區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王某犯搶奪罪罪名成立。兩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是累犯,二人多次搶奪他人財物,應當從重處罰。二人認罪認罰,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配合追回部分贓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荊門晚報記者劉國鋒 通訊員王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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