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參加勞動爭議案件庭審,如何回答“何時離開被申請人處”的詢問

參加勞動爭議案件庭審,如何回答“何時離開被申請人處”的詢問


“何時離開被申請人處?“如何回答—勞動者停工留薪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須支付後續停工留薪期工資?

說實話,這個問題都差點忘了的。

上一次思考這個問題還是兩年前,當時,我跟隨用人單位的辦公室主任去處理一起工傷案件,忘了是什麼原因,我沒有出庭,而是坐在旁聽席旁聽。

腦海中閃現這個問題是仲裁員問勞動者什麼時候離開被申請人處那一刻?敏感的神經提醒我,這個問題需要謹慎回答。首先,我意識到“離開“這個詞的理解可能會有不同,勞動者可能會直接回答自己不再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也就是工傷之日,但是可能仲裁員的意思是想確認什麼時間解除的勞動關係。其次,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可能關係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數是哪一個年度的數據,當然也可能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能取得。我當時是是這樣的,於是我在關注勞動者的律師如何控制這個風險點,但是這位稍顯倨傲的律師竟然無動於衷。

後來就忘記仔細研究這個問題了,直到這幾天一直在研究停工留薪期工資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

那麼,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到底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之後時間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

說下我的觀點,我個人認為如果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後續停工留薪期工資。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工資是由所在單位支付,也就是支付的前提是“在“這個單位,”在“的意思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的,雙方勞動法上權利義務消滅。

接下來看下對於這個問題的驗證,也就是各地的司法裁判觀點:

第一種觀點: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的停工留薪期區間,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①蘇州中院(2015)蘇中民終字第03279號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除法定理由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表明其放棄了停工留薪期工資,要求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缺乏法律依據。

②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魯04民終379號 :法院認為,勞動者離職之後,用人單位不應當再支付離職之日之後的停工留薪期工資。

第二種觀點:停工留薪期工資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一樣,以發生工傷事故為前提,不因勞動關係是否存續而影響勞動者享受該待遇。

比較明確表明此種觀點的有:廣州中院(2018)粵01民終19459號民事判決;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勞初字第91號 。

估計有許多法院悄無聲息的支持了跨越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前後一段區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提,檢索法律文書時不直觀。

既然存在分歧,也就是有風險,所以在遇到仲裁員問勞動者什麼時候離開被申請人處這個問題時,要謹慎組織語言。

如果稍微細緻思考就會發現,目前來說,在我們這個地方,工傷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比較粗獷,勞動者或許能夠獲得待遇更多些。

拭目以待,是用人單位的人力專員覺醒的早些,還是勞動者覺醒的早些。如果勞動者覺醒的早些,估計人力專員們就會挨批評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