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如何回答“何时离开被申请人处”的询问

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如何回答“何时离开被申请人处”的询问


“何时离开被申请人处?“如何回答—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须支付后续停工留薪期工资?

说实话,这个问题都差点忘了的。

上一次思考这个问题还是两年前,当时,我跟随用人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去处理一起工伤案件,忘了是什么原因,我没有出庭,而是坐在旁听席旁听。

脑海中闪现这个问题是仲裁员问劳动者什么时候离开被申请人处那一刻?敏感的神经提醒我,这个问题需要谨慎回答。首先,我意识到“离开“这个词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劳动者可能会直接回答自己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也就是工伤之日,但是可能仲裁员的意思是想确认什么时间解除的劳动关系。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可能关系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数是哪一个年度的数据,当然也可能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取得。我当时是是这样的,于是我在关注劳动者的律师如何控制这个风险点,但是这位稍显倨傲的律师竟然无动于衷。

后来就忘记仔细研究这个问题了,直到这几天一直在研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所衍生的法律问题。

那么,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到底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之后时间段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说下我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后续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由所在单位支付,也就是支付的前提是“在“这个单位,”在“的意思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法上权利义务消灭。

接下来看下对于这个问题的验证,也就是各地的司法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区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①苏州中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79号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除法定理由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旦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其放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②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4民终379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不应当再支付离职之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二种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样,以发生工伤事故为前提,不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影响劳动者享受该待遇。

比较明确表明此种观点的有: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终19459号民事判决;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91号 。

估计有许多法院悄无声息的支持了跨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后一段区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检索法律文书时不直观。

既然存在分歧,也就是有风险,所以在遇到仲裁员问劳动者什么时候离开被申请人处这个问题时,要谨慎组织语言。

如果稍微细致思考就会发现,目前来说,在我们这个地方,工伤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比较粗犷,劳动者或许能够获得待遇更多些。

拭目以待,是用人单位的人力专员觉醒的早些,还是劳动者觉醒的早些。如果劳动者觉醒的早些,估计人力专员们就会挨批评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