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老農"躺槍"500萬貸款擔保變老賴 檢察院:簽字為假

徐州老農稱莫名成五百萬貸款擔保人被列老賴,經鑑定簽字為假

  在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幹了一輩子農活的潘荃(化名)未曾想到,自己會捲入一起500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6年8月,他被認定作為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遭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老賴”。

  潘荃11月23日向澎湃新聞質量報告投訴平臺反映,這筆本金500萬元的銀行貸款他不知情,他未到過銀行,更沒簽字畫押,提供擔保所需身份證複印件是他已經換掉的 “舊身份證”,不知怎麼流出的。

  但提供貸款的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銅山支行(以下簡稱: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則認為,貸款過程中提供擔保的潘荃資料齊全,更有本人簽名和手印。

  2018年7月,檢察機關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筆跡和指紋印鑑定,發現在保證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書上加蓋的指紋印、筆跡,與潘荃提供的樣本並非同一人。同年11月30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裁定原判決判確有錯誤,依法再審。

  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工作人員11月26日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該案還在審理當中,具體問題需要等審理結果出來後進行具體評判。

  農民交電費發現成“老賴”

  55歲的潘荃是徐州沛縣人,家有兩畝地,農閒時以販菜補貼家用。2017年2月,一次交電費時,他發現自己的郵政儲蓄賬戶被凍結。

  通過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他發現自己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因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被銅山區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老賴”。

  裁判文書網公佈上,銅山區法院作出的“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銅山支行與徐州亮點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兩點公司)、徐州沃爾森微波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沃爾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9月,亮點公司因經營需要向萊商銀行銅山支行貸款500萬元。合同約定期限7個月,年利率8.10%,按月結息,到期還本。

  該一審判決書認定,當時潘荃在內的5人及沃爾森公司分別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出具自然人連帶責任保證書,自願為亮點公司向萊商銀行銅山支行的5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在萊商銀行銅山支行發放貸款後,亮點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期滿後,亮點公司連同提供擔保的潘荃等人被告上法庭。上述判決書顯示,法院判令亮點公司償還500萬本金及利息;潘荃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6年8月,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向法院申請執行,潘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老賴”。2017年4月,法院以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萊商銀行銅山支行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執行程序終結。

  面對這筆貸款擔保,潘荃堅稱不知情,但稱沃爾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健及另一位提供貸款擔保的人和他相識,“都是一個村的”。

  上述一審判決書顯示,於某健當時在庭上辯稱,擔保和簽名均屬實,擔保人和亮點公司經理趙某剛都認識,其中“潘荃是趙某剛的朋友。”潘荃並未參加庭審。

  潘荃稱,他當時未收到法院送達的傳票和判決書,這也導致2017年他才得知自己成為“老賴”。“當時我並未前去銀行辦理貸款擔保,留的電話不是我的,送達時也未簽收。”

  案卷材料顯示,徐州銅山區檢察院查證認為,法院送達的傳票由他人代收,兩人非同住成年家屬,法院送達程序錯誤。

  指紋和筆跡與本人不一樣,法院再審

  除了成為“老賴”,潘荃還發現自己是沃爾森公司的股東,但他稱“此前從未知曉此事。”

  工商信息顯示,他在成立於2009年3月的這家小微企業擔任股東,出資15萬元持股5%。“註冊登記、股東大會所需簽名均系偽造。”潘荃稱。

  事件過程逐漸清晰:亮點公司在向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借款時,沃爾森公司為其提供借款擔保,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健、股東潘荃和另一名股東均簽訂了擔保合同。

  2018年2月,潘荃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

  潘荃稱,銅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中對於他被偽造手印和簽字一事未查清,法院也未向他合法送達傳票和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未接到法院的任何口頭、電話或者書面通知,對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毫不知情,存在程序違法。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在原審起訴書中提供的潘荃地址與再審申請書中記載的地址一致,銅山區人民法院按照該地址向潘荃郵寄送達了傳票、民事判決書等訴訟文書。

  按照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潘荃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此外,還應提供證據證明簽名和手印系偽造。就此駁回了潘荃的再審申請。

  隨後,潘荃向銅山區檢察院遞交了材料,選擇申訴。銅山區檢察院遂委託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筆跡和指紋鑑定。

  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委託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筆跡和指紋鑑定發現,與潘荃提供的樣本不一致,非同一人。潘荃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2018年7月,通過鑑定,潘荃在貸款時簽訂的擔保合同、連帶責任保證書以及沃爾森公司股東會議上的簽名字跡、加蓋的指紋印與潘荃提供的樣本比對,均不是同一人。

  銅山檢方就該案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案卷材料顯示,檢方查證認為,一審時,法院送達潘荃的傳票由他人代收,代收人並非潘荃的同住成年家屬,法院送達程序錯誤。

  銅山區人民法院在檢方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後,討論認為判決確有錯誤,進行再審。2018年11月30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做出(2018)蘇0312民監9號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潘荃與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潘荃提供的法院傳票顯示,今年2月,銅山區人民法院對再審該案第一次開庭。

  從得知成為“老賴”後開始申訴,到法院中止原判決依法再審,兩年多的時間,潘荃的生活因這起糾紛案變得不再平靜。

  整個過程中,萊商銀行銅山支行是否按照規定合規開展信貸業務成為潘荃的疑問。在他看來,銀行至今不能提供他當時辦理貸款時在場的監控視頻資料,是在逃避問題。“這個細節也將在再審時向法院說明。”

  11月26日,萊商銀行銅山支行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該案還在審理當中,具體問題需要等審理結果出來後進行具體評判。

  而該案關鍵人物,與潘荃相識的沃爾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健也在被判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不知去向。“已經跑路,找他問清楚咋回事也沒辦法聯繫到。”潘荃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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