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到底是什麼,僅以基本工資是不行的

案例:王某於2017年2月16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每週六固定加班8小時,合同約定工資4700元/月,其中含固定加班費563元/月,加班費計算基數為1530元/月。雙方提供的薪資發放明細表顯示王某2017年2月至6月工資結構為:“底薪工資1530元,技術工資2390元,加班費563元,職務津貼167元,全勤獎50元,小計4700元。”王某認為週六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4700元/月,該公司認為週六加班費計算基數應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 1530元/月計算。雙方協商未果,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每週六加班8小時的加班費8211.49元。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到底是什麼,僅以基本工資是不行的

應該說很多三四線城市還沒有完全適應雙休工作制,週六固定加班普遍存在,那麼加班基數該以什麼為標準呢?法律並沒有給出唯一標準。原則上來說,應該以五天八小時工資為基數計算。有約定從其約定。普工這一塊,一般也是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居多。技術崗位工資就不一樣了,技能工資佔了很大比例。單從最低工資標準的話,可能會很吃虧。工資會少很多。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本案中王某2017年2月至6月的工資顯示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530+2390+ 167+50=4137元/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張某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1530元/月,遠低於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以致王某加班1小時的工資,還沒有正常工作時間1小時的工資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雙方勞動合同關於王某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1530元/月的約定無效,王某的加班費應以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4137元/月為計算基數。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到底是什麼,僅以基本工資是不行的

最後仲裁判決該公司向王某支付8211.49-2674.25=5537.24元。加班基數的標準:約定加班計算基數不能遠低於以五天八小時的正常工資標準這個標準。沒有約定加班基數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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