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仅以基本工资是不行的

案例:王某于2017年2月16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每周六固定加班8小时,合同约定工资4700元/月,其中含固定加班费563元/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为1530元/月。双方提供的薪资发放明细表显示王某2017年2月至6月工资结构为:“底薪工资1530元,技术工资2390元,加班费563元,职务津贴167元,全勤奖50元,小计4700元。”王某认为周六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4700元/月,该公司认为周六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 1530元/月计算。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每周六加班8小时的加班费8211.49元。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仅以基本工资是不行的

应该说很多三四线城市还没有完全适应双休工作制,周六固定加班普遍存在,那么加班基数该以什么为标准呢?法律并没有给出唯一标准。原则上来说,应该以五天八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有约定从其约定。普工这一块,一般也是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居多。技术岗位工资就不一样了,技能工资占了很大比例。单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可能会很吃亏。工资会少很多。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本案中王某2017年2月至6月的工资显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530+2390+ 167+50=4137元/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30元/月,远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致王某加班1小时的工资,还没有正常工作时间1小时的工资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王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30元/月的约定无效,王某的加班费应以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37元/月为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仅以基本工资是不行的

最后仲裁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8211.49-2674.25=5537.24元。加班基数的标准:约定加班计算基数不能远低于以五天八小时的正常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没有约定加班基数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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