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海蔘圈上水管道附近形成漩渦 瓦房店游泳老漢被吸入管道溺死

海參圈上水管道附近形成漩渦 瓦房店游泳老漢被吸入管道溺死

老漢下海游泳,剛剛下去就不見了,後來老漢屍體在附近一處海參圈蓄水池靠近海的閘門旁的尼龍網上被找到。家屬認為,海參圈上水管道附近形成漩渦,強大的吸引力將老漢吸入管道致其死亡。法院判瓦房店某鎮政府和海參圈承包者分別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老漢游泳被吸入參圈上水管道死亡?

2014年8月9日15時許,瓦房店市民赫老漢和妻子、兒子一起,到瓦房店市東崗鎮濱海公路的海邊玩。家屬回憶說,赫老漢找到一塊海域下海。這片海是承包養殖區,不是海水浴場,家屬們說,海邊並沒有警示標誌。

剛剛下海不久,赫老漢就失蹤了。後來經過多方尋找,在附近一處海參圈蓄水池靠近海的閘門旁的尼龍網上,發現了赫老漢的屍體。

經法醫鑑定,赫老漢系溺水致死。赫老漢頭面、軀幹及四肢見多發散在的擦傷、挫傷及裂創形成,上述損傷均見明顯生理反應,說明上述損傷形成時,赫老漢有生命活動。

家屬們認為,赫老漢的死與海參圈上水有關。原來在赫老漢游泳的海域,與事發海參圈通過濱海路下埋設的管道相通,平時海參圈通過管道利用潮汐更換海水,漲潮時打開進水閘門,海水通過管道進入參圈,這一過程中,管道附近形成漩渦有吸引力。

事發當天上午11時許,海參圈方見海水漲潮,就打開閘門將海水引入海參圈。家屬認為,赫老漢游泳時被強大的吸力吸入管道,從而導致死亡。

一審法院判死者承擔七成責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赫老漢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具有常人應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自身應當能夠預見在缺乏安保措施的非經營性海濱浴場游泳的危險性,在不觀察周圍環境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下海游泳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比例酌定為70%為宜。

鎮政府與第三人王某作為赫老漢下水海域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均明知海域裡鋪設管道具有危險性,且明知遊人在海域裡游泳,其在事故發生後懸掛禁止游泳的醒目條幅並不能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對赫老漢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故兩者對於赫老漢的死亡共同承擔10%的責任為宜。由於死者家屬放棄對第三人王某賠償的主張,因此鎮政府只應承擔5%的責任。

海參圈承包者作為出事管道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明知海域鋪設的管道具有危險性,在遊人眾多的情況下,開閘放水使管道附近形成漩渦,有強大吸引力,對游泳的人加重危險性,其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開閘引進海水時盡到了安全防護義務,存在過失,故應對赫老漢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為宜。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決,瓦房店市某鎮政府賠償死者家屬3.5萬餘元;海參圈承包者賠償死者家屬14.2萬餘元。

二審調高參圈承包者責任比例

一審宣判後,三方均不服判決,同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赫老漢過錯比例應當認定為50%為宜。而一審法院判決赫老漢自行承擔70%責任,是對一個正常人的最高要求,較為嚴苛,顯失公平。

海參圈承包者未盡到對赫老漢禁止其靠近管道游泳的提示義務,亦未在海灘上設置警示標識、未採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結合司法鑑定所對赫老漢死亡原因所作出的鑑定意見,赫老漢在損傷形成時,仍有生命活動,故赫老漢的死亡後果與打開海參圈閘門引水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具有相應過錯,海參圈承包者應當承擔40%責任。

王某作為海域的承包人與政府應當共同承擔未盡到安全提醒之義務。一審判決瓦房店某鎮政府與第三人王某共同承擔10%民事賠償責任正確。死者家屬放棄對第三人王某追究責任,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故一審判決鎮政府承擔5%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瓦房店市某鎮政府賠償死者家屬3.5萬餘元;海參圈承包者賠償死者家屬26.4萬餘元。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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