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行走在法律邊緣的p2p網絡借貸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網絡借款,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絡信貸平臺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有利於社會閒散資金優化配置。

P2P網絡借貸的興起是金融互聯網大格局的發展趨勢,相比銀行貸款傳統模式而言,體現在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查不嚴、門檻低、額度小、放款快、自由靈活,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偏高;對投資人來說風險高、收益高、保障性差。

近幾年,P2P網貸連續出現問題,從平臺跑路人去樓空的宿州易貸、e租寶、網金寶到錢寶網CEO張小雷的投案自首,無不折射出P2P網貸存在的種種漏洞和不斷,缺乏政府的監管,成為一些不法分子謀取暴利的渠道、平臺。

我們以錢寶網為例,來窺探其存在的貓膩。“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錢快”這種簡單粗暴的宣傳語竟然讓大批的投資人信以為真、趨之若鶩。任務是什麼呢?就是看廣告根據任務的難易程度,需要繳納不同金額的保證金,任務越難保證金就需要繳的越多,同樣受益就越高。按照錢寶網承諾的收益折算,錢寶網非法集資的年華收益率在40-60%之間。什麼概念?只要你投12萬元,一個月就能返7000左右。這麼算來,我投個百八十萬豈不是靜等發財?這麼看來,這基本就相當於白給錢呀!於是,無數的人加入“寶粉”大軍,日活躍用戶高達百萬。事實上,這也是錢寶網的主要還款方式-借新錢還舊錢。網貸年化收益率在8—15%才算合理,所以錢寶網坍塌只是時間問題。果然,它就撐不住了,資金鍊斷裂,截至案發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數額達300億元左右。當然,這一過程遠沒有敘述的這麼簡單。比如,他們號稱自己擁有70多家企業,實際上只有20多家;再比如,他們宣稱“價值達100億”的“老山森林公園度假村”項目,實際上是張小雷花了2億多元購買的航空用地。除此之外,經常會有人在貼吧之類的發聲平臺表明自己的收益。

我們分析一下“跑跑者”們觸犯了哪些刑事法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現實中很多P2P網絡集資平臺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通常情況下,這些P2P網絡集資平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主要有以下四種手段:

其一,將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資人;

其二,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

其三,採用期限錯配的方式,將長標拆成短標實行滾動融資,通過“發新償舊”滿足到期兌付;

其四,開展自融業務,將吸收的資金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

應該看到,上述四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存在兩點共性:

第一,從資金管理模式角度看,這些P2P網絡集資平臺背離了“信息中介”的發展方向,由平臺直接經手資金,成為了借款人和出資人之間資金流動的中轉站。

第二,從集資行為的合規、合法性方面分析,上述的集資行為並未經過相關部門依法批准。也即這些P2P網絡集資平臺是擅自吸收公眾資金。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P2P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集資詐騙的情況有三種:

(1)p2p網貸實際控制人利用合法的融資平臺發標項目吸收到投資人的資金後偏離規定的投資渠道,轉而投向非法行業。

(2)借款人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集資詐騙,如借款人利用在P2P網絡借貸平臺虛擬的項目和用途,或編造虛假身份信息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邀請,從而騙取出借人款項。

(3)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商自身掌控資金運作進行集資詐騙,即一些不法之徒任意建立P2P網絡借貸平臺,向不特定公眾發出邀請,進行資金運作,在騙取資金後捲款跑路,例如e租寶。

另外,還有可能觸犯到挪用資金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我們不再做一一分析。

結語,每個投資項目首先考慮的一定不是收益,而是風險;這個風險,就是收益背後所對應的代價。多高的收益,背後就對應著多大的代價。對此,廣大投資者應避免盲目逐利陷入互聯網金融平臺精心設計的非法集資圈套,最後導致雞飛蛋打而捶胸頓足,到時悔之晚矣。還需要指出的是,應引導廣大投資者樹立正確心態,對發現是開展非法金融詐騙活動的,應向當地政府或監管部門舉報,防止不法經營活動的進一步擴大和受受害者的進一步增加;千萬別抱著我被害了還去忽悠下一個被害者,讓後來被騙者來為自己當“接盤俠”,這是很危害的心態,到頭來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害人終害己,在參與非法金融活動中,沒有贏家,只有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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