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工傷的認定

案情

2017年6月5日下午18時,王某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轎車並行行駛,後摩托車倒地王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證明記載,事發地點沒有監控視頻攝像,經詢問相關人員和檢驗鑑定無法作出責任劃分,依據現有證據無法查實事故原因。王某所在的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本次事故系單車事故,主要由於王某不安全駕駛行為導致,據此認為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王某的母親孫某不服該決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

分歧

本案應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應承擔其在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責任”的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人社局若不予認定工傷,應查實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否則,法院可撤銷其決定。

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工傷的認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認定勞動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標準唯一、路徑多元

勞動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時空條件、交通工具類型和責任標準,即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交通事故中勞動者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進而確立了交通事故中認定工傷的唯一標準即“非主要責任”。判定是否為本人“主要責任”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因此,判定交通事故中勞動者的責任大小時,應堅守多元化路徑,在無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審查。

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工傷的認定

2.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的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雖肯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但同時明晰不能唯責任認定書是從,一則允許提供反證推翻責任認定書;二則無責任認定書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涉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人社局應出示證據證明其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合法性,最終由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和查實的證據依法裁判。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即勞動者王某是否應承擔“主要責任”。現用人單位認可王某為其單位員工,且系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孫某已完成了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舉證責任。人社局作為法定職責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應結合其他證據查實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現其沒有查實王某的責任劃分,僅依據交通事故證明得出系不當駕駛引發單車事故的依據不足,應承擔不利後果。

3.類案認定為工傷契合法律要義

工傷保險相關法律規範一方面承載著為勞動者提供職業保障,使其避免陷入生活困境的期待,另一方面寄託著分擔企業經營風險,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希冀。在此目標引領下,工傷認定的時空範圍不斷擴大,由傳統的“履職關聯性”拓展至“上下班途中”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並確立了“非主要責任”標準。在未作出責任劃分時,從體系解釋出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了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樣,涉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中,人社局應承擔不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

因此,勞動者上下班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有權機構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社局應依法判定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對不予認定工傷的,應查實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擔主要責任,否則,人民法院有權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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