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慶陽“女孩跳樓事件”:拘留跳樓事件“起鬨看客”用法律挽回人性

圍觀、起鬨、慫恿,嚴重刺激了死者,這種言論早已經超出了言論表達的邊界,可被認為是一種構成治安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

6月20日,甘肅慶陽一名年輕女子坐在百貨大樓8樓的邊緣企圖自殺,在生命掙扎的最後4個小時裡,上演了一幕人性醜陋的活報劇。樓下圍觀者不斷慫恿女孩自殺,有的大喊“怎麼還不跳”“從一點多跳到六點”。一些人還錄製了小視頻在網上傳播,有的索性開啟直播,瘋狂吸粉。

最終,女孩跳樓輕生。據當地警方的通報,一些起鬨者及發佈視頻者已被拘留,警方目前還在繼續摸排。

女孩自殺了,“心滿意足”的看客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慫恿是否構成殺人罪?以生命為代價的直播,會是一場廉價的“互聯網爆米花”嗎?

看客慫恿的法律後果,可大可小,需要做具體事實和法律分析。在刑法理論中有“教唆”的概念,如果看客只是“慫恿”已有自殺決心的人自殺,一般只是強化自殺者的決意,很少能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自殺者屬於缺乏認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即使慫恿者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要承擔行政責任,以及,死者親屬可以要求其對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了“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作為法律的兜底性條款。此案中當場觀眾的各種叫好、拍手鼓掌、不耐煩的起鬨,若當時嚴重刺激了自殺者,那麼,這種言論就已經超出了言論表達的邊界,其危害程度與該法26條所列舉的“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可被認為是一種構成治安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

對於這種行為,依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警方依《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一些起鬨者、視頻發佈者,於法有據。

當然,因為法律的謙抑原則,那些在快手上直播自殺的人、在朋友圈裡不耐煩地喊“123快跳”的人,很難全部得到嚴懲。但是,公然地大規模慫恿他人去自殺,在社交媒體上肆意侮辱自殺者,這種網絡暴戾的社會危害一點都不亞於直接剝奪他人生命。對這種挑戰社會底線的行為,法律也必須亮明態度,發揮法律在保衛社會秩序中的職能。

在之前的自殺個案中,圍觀者伺機起鬨的情況很多,但是鮮有受到嚴厲的法律懲罰的,這形成了可怕的“破窗效應”,使圍觀事件成為人性陰暗的曝光窗口。對於掙扎在生死邊緣的人無情地推上一把,如果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人性何以挽救?這次甘肅警方拘留部分“無恥看客”,是用法律挽回人性,在線上線下樹立了人性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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