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銀川地區勞動爭議司法裁判衝突和應對建議

即將年終,你、我或者他,都在騷動。或在選擇,或在糾結,或在盤算。這就是“跳槽”、“挖牆角”、“被跳槽”、“被辭退”下的亂象,和普通商品的流通性比較起來,勞動者似乎流動的更為快捷或者無奈。亂象下的精氣神,細細回神,似乎無非只有一個“錢”字可以總結。2017年,單就社保爭議這一項,在銀川地區,經歷了一個分水嶺。即2017年前,某些仲裁委和法院支持補繳社保的請求;2017年之後,逐步均不再支持補繳社保的請求。

關於這個爭議,一些較為成熟的理論觀點,均認為此爭議並非勞動爭議的範疇,而是行政爭議的範疇。關於此也有諸多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是在銀川地區,這個問題一直始終比較糾結。糾結在各個法院之間、勞動仲裁機構之間、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一直無法和諧一致的處理這個社會矛盾。

銀川地區勞動爭議司法裁判衝突和應對建議

社會保險繳納與否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大抵總結而來,原因有三。一是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使得用人成本較高,二是勞動者的流動速度與行政管理滯後和機械之間存在較為突出的矛盾,三是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有了顯著提高。

在2017年年初,社保繳納與否的爭議項,在銀川地區的風向就顯得格外引人矚目。早在此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事勞動仲裁委會案件處理結果中,該委就統一認識,將社保繳納與否的爭議排除在勞動爭議項之外。此後有某法院亦有判例不再支持社保爭議。頓時,就形成了兩個比較尷尬的現狀,一是勞動者的社保繳費爭議貌似成為了一個灰色地帶,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均不干涉;二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理結果不統一,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這種亂象在2017年的司法實踐中,似乎讓人略感迷茫。但在2017年年末,諸如此類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有意將其排除在勞動爭議事項之外。從理論上來說,這個處理方式無可厚非,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益如何平衡,似乎是個極為迫切的社會問題了。主要的問題集中總結如下:

1、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如若在行政機構備案後未繳納,將會產生滯納金,此滯納金是帶有懲罰性質的,對於原因行為幾乎在所不問。因此會造成,本來都已經非常困難的企業,除應補繳社保相關費用之外,還應當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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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均不干涉,社會保險的繳納會成為一個灰色地帶,有法但無人執行,真正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用人單位固然可以據此予以免責,但是如果行政機構追究,較重的滯納金負擔如何繳納?

3、用人單位所有員工綁定的管理方式,固然方便了行政機構的管理,但是與職工的流通速度比起來,行政機構機械的管理模式,似乎讓勞動關係更為僵化。關於此,應當引起各方的注意。目前,現行的管理模式是:行政機構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作為一個整體,其中有一個無法繳納,其它勞動者便無法繳納。這就導致,勞動關係不確定期間,社會保險如何繳納的問題比較突出。舉例:例如甲勞動者起訴乙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從仲裁到一審、再到二審人民法院,此間程序歷時七個月。勞動者在申請仲裁後,即不再上班,且已找到其他單位。在此期間,由於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未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的最終形態,故在此期間,用人單位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社會保險一直在繳納期間。待到勞動關係被解除了,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7個月的社保,該費用應當由誰承擔?一種答案是甲勞動者承擔,但是由此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社保是具有社會公眾性質的,一旦社保繳納至社保處,甲勞動者並非直接的受益人,即社保費用脫離開勞動者本人,隨即只有在被保險事項發生後,才有收益的問題;另一種答案是由乙用人單位承擔,因勞動合同亦具有相對的對等性,既然勞動者未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何來的繳納義務;還有一種答案是由後來的用人單位承擔,由此,應當是準確的,但是既無法律依據,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假如勞動者一直未找其他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或者在勞動關係解除後,才找的其他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上述意見,均有一定的問題,或法理不通,或無法律依據。本文認為最為正解的方式應當由社保機構辦理相應的退費手續,即將在不確定期間內的社保費用退還給用人單位,但是目前的社保機構無法提供這樣的救濟途徑。故,用人單位多繳的社保,必然是用人單位為該不正當管理模式所付出的必要成本。

銀川地區勞動爭議司法裁判衝突和應對建議

綜上,社保在銀川地區內的司法實踐中,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在此之後應當如何監管以及如何監管,都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極大的經濟壓力,建議用人單位提前做好相應的預防工作,以避免給經營造成較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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