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 借車時,你應該知道的法律事項。

借車時,你應該知道的法律事項。

車與老婆概不外借。

借車一事本來常見,理由有接領導、接老婆、接丈母孃和接不知名女士。我們將愛車惶惶交給朋友的當時,估計都沒怎麼敢想再見愛車時的模樣。

因為你可能不知道在下一刻見到朋友和車時,是在交警大隊看車還是醫院看你朋友。或許有些玩笑過重,但我們在施於援手之時,總需要有不被未知的風險所牽連的防範。又或者,我們得事先知曉我們借車的風險。萬事我們總得有心理準備,萬一你有心臟病呢。

| 最大的風險 |

那當然是在某風黑越高的晚上,你被急促的電話鈴聲驚醒,然後披著風戴著雨,去百里之外的犄角旮旯裡,去看望你的朋友,和你的車。看著你躺在地上的朋友和車,估計你有氣也沒地撒,只能趕緊送你朋友去醫院。然後再默默的抹了把眼淚,電話給拖車公司。

| 預防篇之查車 |

借車之前建議檢查下愛車是否存在剎車不靈、車燈不亮、車胎沒氣或其他問題,如果長時間未保養或檢查,建議去做一次養護檢查。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存在因車輛自身原因導致借車人、同乘人或第三人遭受損傷的案例,往往以出借人之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 預防篇之查證 |

檢查的自然是借車人的駕駛證,看是否有駕照、是否準駕車型與出借車型是否相符,我們總不能讓摩托車駕照去開小汽車吧。同上,對於駕照的審查亦是出借人的義務,否則,遭遇損害時,出借人亦須承擔責任。

| 預防篇之查人 |

對於飲酒、吸毒等情況下駕駛車輛是違法的事宜大家都能謹行慎為,對於出借人的狀態亦是如此。出借時朋友並未飲酒,出借後朋友飲酒出車禍的情況,出借人雖不能避免,但於出借人干係亦不大。

| 風險之法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 風險保障之交強險 |

交強險已作為強制險種已基本置於所有車輛之中了,這是常識。當我們仍舊不能覺得高枕無憂,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酒駕、毒駕由交強險先支付的條文,我們也不能輕視,畢竟最後掏錢的可能也還是我們。

《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 風險之車險保費 |

基於上一部分的交強險的情況,我們的保費仍舊有著保費的增加風險。

對於上一保險年度,若無事故記錄,下一年度會有無賠係數,變相的給了折扣,降低了保費。若上一保險年度出現了事故記錄,下一年度的保費也會相應上浮。一來一回便給出借人增加了保費負擔。


如開文第一句“車與老婆概不外借”,我們並不想增加自己的風險,最為主要的還是內心的那種煎熬。

當然,你朋友和麵子比較重要,亦或是你並不在乎,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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