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有张有弛,顺应发展,打假与管理不是矛盾而是平衡

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一案的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及法院认定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指责法院,各种调侃段子层出不穷。其实在这件案子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已经有过类似的判决,只不过或因金额较小,或因当地媒体未过多关注,导致本次假茅台案更加引人注目。

有张有弛,顺应发展,打假与管理不是矛盾而是平衡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鹏认为,

一、我们要明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保护的是什么从而区分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平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施行,是为了普适性的法益,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往往会出现前几年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后几年的判决相悖的地方,甚至各法院之间同时做出不同结果的判决。除了因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外,各地案件的形式、证据效力和经济发展不同导致的社会问题有较大出入,也是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

从一般意义来讲,职业打假者是商品的购买者,“生活消费需要”是目的,“购买、使用、接受服务”是行为,从消法来看,保护的应该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是目的的“购买、使用、接受服务”行为,因此,若是法院在认定事实时,确认职业打假者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购买行为,甚至都不是为了使用,仅仅是通过“购买”行为达成其他目的,不管是合法目的抑或非法目的,职业打假者确实不在消法的保护之列。

因此,仅仅就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一案来讲,法院在认定事实时认定的内容是可以理解的。

有张有弛,顺应发展,打假与管理不是矛盾而是平衡

二、《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并非以已受到侵害为前提,只要是正当的消费行为,就可以启动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是职业打假者常用法律条款,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并不适用,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设立“10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就是这一理由被广大网友所诟病,被认为只有“喝死了”“毒死了”才能赔钱太荒谬。

其实,我个人观点,认为只要法院否定掉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就足够了,“10倍价款赔偿”保护的就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只要是正当消费,不一定是实际受到侵害才能启动10倍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力挺打假者”条款有其正面的历史意义,但不能被滥用及扩张解释,也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一般被扩张解释为“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道瑕疵存在予以抗辩”,更简单的就是认定为法院支持“知假买假”。但这种扩张解释也是有问题的,这一条规定的前提是“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有些仅仅是标签类、说明书类存在不影响质量的瑕疵,并不适用这一条,另外,售假造假的经营者不能因此而抗辩,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就必须十倍赔偿,还需要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适用。

四、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性,除了应当通过立法等手段引导和约束职业打假者之外,完善经营者、执法机构、司法部门、普通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和因素参与的市场经济环境才是最重要的。

1.我们不能否认职业打假者的积极作用。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往往会面临取证难、成本高的困境。职业打假者因为更熟悉其中的“套路”,熟悉法律武器的“使用方法”,维权的成功率甚至更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并净化了市场环境,让制假售假者在违法犯罪时更加忌惮。

2.但随着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很多人对职业打假的必要性产生疑问。有少部分职业打假人目的是牟利,所以起诉着重于能否打赢官司。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盯着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其目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假买假实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们也不能因为他对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有一定程度的遏制就认可甚至鼓励这种行为,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针对经营者,也同样适用所有人,我们要做的是建立诚信社会而不是去破坏它。

有张有弛,顺应发展,打假与管理不是矛盾而是平衡

王晓鹏律师近照

综上所述,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晓鹏律师认为:不能一刀切地对待所有的职业打假人,这样只会起到对不良商家变相保护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善于对其进行正面引导与利用,一棒打死是不行的,通过立法限制打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和范围是可取的,也可以设立对职业打假纠纷的专门程序及机构。

最重要的是整个经济环境的净化和良性循环,不仅仅是职业打假者在参与,经营者、执法机构、司法部门、普通消费者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职业打假实际上就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复杂产物,社会经济本身并不会说话,而张弛有度,顺应发展的管理,也许能够更好的让整个市场经济进入良性的生态循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