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是真的嗎,你怎麼看?

三叔小記


唐朝是個好時代,這個時代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頂尖的詩人。在他們的詩下,花前月下也被他們描寫的十分誘人,男女之間的愛情,更是聖不可攀。

唐朝還是一個開放的時代,這個時代的男女,也比較奔放。

這些事情,我們從皇室裡,發生的真實的事件,也是可以看得出來的。你看唐太宗對待武則天,把武則天當做自己的媳婦,唐太宗的兒子李治,把武則天封為皇后,也把武則天當做自己的媳婦。

你看他們這種關係,讓人看得是不是匪夷所思呀。

同樣的事情,還發生在唐玄宗身上,唐玄宗取得媳婦楊貴妃,就是搶的兒子李瑁的媳婦。

通過這件事,我們也可以看出,唐朝是一個開放的朝代。

你說這樣的朝代,強姦案會少嗎?男女都是如此的奔放不羈,強姦案真的會少嗎?

可以這樣說,那個朝代強姦案都不會少的。

有的只是記錄的多,記錄少而已。

為什麼會有唐朝的強姦案比較少的這個說法呢?

我覺得這和唐朝的領導人,比較注重個人的形象有關,說白了他們面子工程維護的比較到位。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記得,唐太宗還給大家宣揚過這樣的一件事。

他說有一年過年的時候,他到了監獄裡,放走了400個死囚,讓他們回家過年去了。

但是,有一條這些人走了之後,要在明年秋天問斬之前,來到監獄裡,等候問斬。

對於這樣的要求,囚徒當然求之不得了。

所以,唐太宗就給他們來了一個君子協定。放他們回去了 。

令唐太宗大跌眼鏡的是,放走的400個死囚,全部按期回來了。你看活在唐朝裡的死囚,他們的素質都那麼高,他們的覺悟都那麼高。

按照唐太宗的說法,唐朝的強姦案少,也是可以理解到了。

那麼事實上真的如此嗎?

唐太宗這樣做的用意又是什麼呢?

說白了還是唐太宗心虛,因為他是篡權殺了自己的哥哥太子李建成當上的皇帝。

他又是弄這個,又是弄那個,無非就是想像世人證明,他是一個好皇帝,他有把國家治理好的本事,他才是真正的大唐接班人。

他殺了自己的哥哥是正確的選擇,是歷史的選擇,更是人民的選擇。

既然唐太宗,如此愛好面子,關於強姦的這種不道德的社會問題,當然是能少記錄就少記錄了。

畢竟古代的時候,社會通訊比較封閉,即使發生了強姦這樣的事情,也只有附近的幾個村莊知道,不會弄的像現在,世人皆知滿網都是。

不過人性自古都是差不多的,每一個時代的人的素質也是差不多的。只能說強姦案在古代任何一個朝代,發生的都差不多,但是,要說唐朝比任何一個時代都要少,真的有點牽強了。


史學達人


唐代很少有強姦犯,這是與時代文化有關。

唐代性文化比較開放,女性在婚姻制度方面比較自由,上至皇族下至黎明百姓,對於性看得比較開放,不像我們現在,談性色變。


性代表涉倫理,如果一個國家倫理淡薄的話,那麼意味著發生紅杏出清,亂倫的事情嗎,比較常見,那麼強姦犯就會少很多。

唐朝恰恰屬於這樣的國家。李淵乃是屬於少數民族,對於性、倫理沒有那麼強烈意識感。所以,整個唐朝上下,自由之風非常盛行。


李世民的女兒嫁給了房玄齡的二兒子,但是公主不甘於寂寞,每天想著尋花問柳。一日在寺廟中看到一個小和尚眉清目秀,一下子喜歡上他,於是不顧及自己是皇家身份直接拉入車中,雲雨一番。


事後,小偷偷了廟裡的東西,被官差抓到,搜查屋子的時候發現,居然有皇家之物,經過審訊,從寺廟偷來,於是就把這個和尚抓到。這個和尚禁不住再三逼問,只好說出了實情,乃是高陽公主的物件。李世民知道之後,直接判和尚腰斬,發誓再也不見高陽公主,儘管如此,依然未能抵擋高陽公主尋花問柳。

我們熟知的太平公主,也是一位愛尋花問柳的女人。自從武則天當上皇帝之後,兩人還分享過面首,即專門服侍女人的男人,兩人還相互交流經驗。

▲武則天


憑藉自身做到宰相的上官婉兒,也是一位喜歡男人的女官,故意對武則天投其所好。武則天60歲的時候,還養著數十個面首,那時候,女人都這麼強大,怎麼會有強姦犯呢


武則天母親和自己的外孫發生亂倫,當時武則天的母親都80了,但是看到自己的外孫風流倜儻,有潘安容貌,於是主動地勾引,兩人做出亂倫只是,後來武則天被舉報給唐玄宗,事情才眾人皆知。



除此之外,唐朝有離婚習俗,就是說,如果兩個人過的不舒服,可以選擇離婚,繼續他嫁。這樣習俗在唐朝非常神行,遠離長安的甘肅就實行這樣習俗。


綜上所屬,在唐朝時候,對於強姦犯很少,畢竟生活在那好樣的時代之下,衣食住行有著基本保證,不會因為生計而發愁,女人有選擇婚姻的去哪裡,甚至為了選擇嫁給一個好夫婿,主動地試婚,現在男方家裡住上幾個月,看看男方的人品,生活習慣,如果可以則擇日晚婚,要麼選擇拒絕,在當時也頗為流行。所以,強姦犯肯定會很少。


束竹醉


望著題目,想起了一個小傳說: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各類大酒店如雨後春筍,小姐遍地,起初還先是喝點小酒,跳個小舞,最後半推半就,後來是拔槍直上,已不用喝酒做幌子了,所以有了“此地人傻,錢多,速來”的段子。後來有人調侃公安局長,你真有兩把刷子,強姦案件直線下降,公安局長唯有言左顧其他,尷尬一笑。也讓“小姐”一稱變了味道。

唐朝是中國古代文明的巔峰之一,也是最為開放的年代,最突出的就是兩性關係放縱,貞節觀念淡薄,亂倫的皇帝、出軌的公主,普通老百姓也大體如此。

李淵姦淫楊廣的尹、張二妃,而尹、張又與李建成私通。李世民納弟媳楊氏,李治在老爹健在時與母后武則天烏山雲雨,李世民死後納為皇后。李隆基計奪兒媳婦楊玉環,武則天后公開豢養“面首”薛懷義、沈南璆、張昌宗、張易之等人。韋皇后在中宗眼皮底下上至武三思、楊均等,下至宮中御醫、廚子,甚至連女婿武延秀都有一腿;楊貴妃認安祿山為義子併為其洗澡、抓破“木瓜”。

唐朝即是“扒灰”的始祖,也光大了給老爹帶綠帽的先河。

太平公主先後下嫁薛紹、武攸暨,後還與和尚、朝臣等十多人通姦,安樂公主下嫁武崇訓、武延秀都是苟且在先、成親在後,高陽公主打獵之時巧遇辯機、當即三下五除二,寬衣解帶,共赴巫山雲雨。史書記載:“見而悅之,具帳其廬,與之亂。”

上行下效,皇室如此,貴族高門豈能落後:

武則天的母親楊氏和外孫賀蘭敏之,宰相的許敬宗的繼室與前妻之子許昂,左丞李行前妻之子李忠與後母,楊國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生下一男,楊回家後,其妻詭稱夢中與丈夫交合,因而有孕。楊不責怪,反稱:“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致。”

士大夫,文人墨客經常出入於煙花柳巷,狎妓淫樂蔚然成風。官員嫖妓是為常態,甚至有官妓。

元稹有詩為證:“祿山宮裡養作兒,虢國門前鬧如市”,白居易都不免感嘆:“黃金不惜買蛾眉,揀得如花三四枝”。

有錢人都是三妻四妾,能按時交上公糧已屬不易,如有餘糧或想嚐鮮,青樓合法,美女相陪,吟詩作對,或許能留下才子佳人,流傳於世。花點小錢,買個開心,何必要膽戰心驚呢。

宋朝人張瑞義好是羨慕、嫉妒、恨:“唐人尚文好狎”。

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普通百姓也多不介意婚前發生關係。才女晁採婚前“乘間歡合”,其母親得知後,感嘆:“才子佳人,自應有此。”真是中國好丈夫娘。

當時生活條件所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少有酒吧等豐富多彩的夜生活,待嫁閨中的女子很少出門拋頭露面,也減少了發生的幾率。並且當時通訊基本靠吼,不象現在世界變村莊,瞬間天下皆知。

少不等於沒有,有錢能解決一切,強姦也能變和姦,並且正如北宋《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哪個女子真的被強姦了,只有忍氣吞聲,沉默不語。

正常需求,皆得釋放,所以強姦事件唐朝應該比別的朝代少許多,為什麼許多人都夢迴大唐呢,我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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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從來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並不敢肯定唐朝時強姦案就比較少。也不知道題主想要問的參考的對象是哪個朝代或者哪個歷史時期?但就古代歷史上為何很少見到有關強姦案的歷史記載,珞珈山的貓勇敢的給大家做一下推測:


女性為了貞潔名聲使得曝光率低

強姦案自古以來便伴隨著人類的社會發展一直存在著。而社會上實際發生了強姦案與曝光出來的強姦案遠遠不是一個數量級,無論是中國古代歷史上還是現代。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幾千年歷史進程中,所被賦予的貞潔意識。

正是傳統文化中對女性的貞潔做出了很高的要求,這一要求與社會規則相結合之後,便形成了社會上對於被強姦女性的歧視。然而被強姦的女性是無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對象,他不該受到任何的指責,不該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鏡看待,更不該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語中傷。



然而這一切都已被男權社會所忽略,人們只會去在意女性的貞潔名聲,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時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強暴之後,大多都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向家人和親人公開這一事實真相。更不要說將事情捅到官府,鬧得婦孺皆知,滿城風雨。因此古代的女性,並不是缺少強姦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興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強姦率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進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時期,中國的娼妓教坊文化達到了頂峰,無論是朝中的皇親國戚、朝廷大臣還是地主商賈、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錢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場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將詩詞書畫引入到了歌妓場所,美女相陪,歌舞昇平,吟詩作對,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沒必要冒著危險和牢獄之災去做強姦他人的事情。因此,我們熟悉的很多唐宋詩人文學大家的許多作品都是誕生於青樓煙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樓女子有許多佳話,流傳於世。

唐朝特色:女性權利空前高漲,誰強姦誰還不一定吶!

唐朝時期,是我國曆史上女性權力最為高漲的一段歷史時期,因此才誕生了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則天,這時期的女性不僅可以外出做官經商,研習書畫,甚至可以在社會關係中起到主動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會資源和地位的女性在兩性關係中常常扮演著主動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給駙馬之後,很多都會在挑選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當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樂享用。一代女皇武則天更是在自己的後宮之中養了許多面首。前期的薛懷義,後期又有張易之張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時候女性為了得到喜歡的男子動用各種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為了當時的受害者!你說氣不氣人?


珞珈山的貓


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

這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相信各位並不陌生,然而縱觀古今,其實不止唐朝,歷朝歷代雖有各類犯罪與律例見諸史冊,但與“淫”相關的犯罪案件卻鮮有記載,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則典故,由此引發許多思考,費盡心思查了許多資料後,將所想感悟說與諸君聽,儘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實面貌,還歷史以真相。

“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點:

首先,吏民相姦,常以“和姦”論。

法律史學家程樹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記載了一則“奸部民妻”的案例,條引於宋代全科文獻《太平御覽》,該案例大致經過為:

謝夷吾身為漢朝的荊州刺史,率部來到南陽縣,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陽狩獵,縣官趁機稟報,稱有亭長姦淫民女,為了不影響亭長與民女的聲譽,便將此事論為“和姦”,即“通姦”。

(注:亭長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當於現今的派出所所長。)

謝夷吾聽完彙報以後,當即斥責縣官:“亭長”是皇帝下詔選出,身著“朱幘”的官吏,自己本應守法盡責,如今卻領頭犯案,且讓三老、孝悌等鄉官按律嚴加治罪。

最後便把亭長由“和姦”改為強姦罪,按照法律將其嚴懲。

(注:三老,為古代掌管教化的鄉官,一般具備“\t正直、剛克、柔克“三種德行,且是鄉中長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質與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鄉官。)

(謝夷吾·字堯卿)

由此來看,如果不是謝夷吾的深明大義,秉公執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這利用職權強姦民妻的亭長便會逃過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強姦的民女,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也體現出為何古代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漢代,很多發生於民間的強姦罪,或許會以“和姦”,即“通姦”論處,而並不會上升到強姦的程度,其嚴重性自然與強姦罪無法相提並論。

《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同時漢代的律法屬於初設階段,雖然較之秦律有了明顯進步,但仍有所侷限,同時對於女性的權利保護並不重視,如《漢書・張湯傳》中,便記載一則“郎官姦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為光祿勳的張安世舉報,稱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卻慘被郎官強姦,然而張安世非但未予伸張,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誣陷郎官清白!遂將此案件隱瞞下來,不予處理。

(注:光祿勳,相當於掌管皇宮警衛的官員,負責宮禁與各類警務,主要保護皇帝與後宮安全,當時擔任光祿勳的張安世,也統領郎官。官婢,則為因罪被罰到官員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極其卑微。)

《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通過此事,更可證明,起碼在漢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強姦,則無處得以伸張,如果告發強姦者,反而會遭到詆譭,稱女方誣陷男方。

由此可見,婦女人身權益,雖然在律法中予以規定,但結合實際的現實情況來說,卻往往得不到保護,甚至是會被忽視,乃至於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實有效的合法保護。

一旦遭遇強姦,便不會為人所知。

這屬於封建社會的陋規,對於女性人權的不重視,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為強姦犯不受法律嚴懲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樣也是因為古代律法,但卻是因為法律的進步。

隨著時代進步與社會變革,古人對於律法也在不斷完善及修訂。

到了唐朝,已對強姦罪有明確規定,且對“和姦”,也有嚴厲懲戒:

《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從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姦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則徒兩年。

最後一句:“強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強姦,則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結合唐朝徒刑共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強姦犯,則在“和姦罪”的基礎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強姦罪,則在和姦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為兩年徒刑。

當然具體判罰標準,還會視情況而定,最重者將會處以絞刑或斬刑,足以可見在保護女性權益方面,開明的大唐的確比之漢代進步許多。

再到宋朝,文化極其興盛的朝代,對於強姦施暴者,更是刑罰分明:

《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難理解,如果有夫之婦被強姦,強姦者按律當斬,而受害女子則無罪。

同時宋律還規定:若強姦者在女子反抗過程中被反殺,則女子同樣無罪。

乃至於宋代還首創了“強姦幼女罪”,宋寧宗趙擴時的法令彙編,名為《慶元條法事類》,其中明文規定:

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此處“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同樣以強姦罪論處,流放三千里,發配邊關荒蕪之地。

如果是強姦未遂者,則發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實施強姦者,在過程中切實傷害到女性,則不問其他,直接絞刑伺候。

由此可見,在宋朝對於強姦的重視程度,隨著社會文明的開化,也從正面體現出對於女性人身權利的逐漸重視,以及對於強姦犯的懲罰力度,均在不斷加強。

而到了明朝,強姦罪成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為證:

《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時,強姦罪已經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強姦,則處以絞刑。並且還對強姦未遂者,也做出了具體判罰標準,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將強姦幼女者,直接以強姦罪論處,皆為“絞刑”。

雖然看似與宋律無異,但實際上宋律中對於施暴過程是否造成傷害,來判斷是否該處以絞刑,而明朝是但凡強姦,無論造成傷害與否,直接判處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學全面發展過後,強姦罪更是罪不可恕,為世人所唾棄。

由此來說,嚴苛的刑罰為明朝女性的人身權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學的發揚又從道德層面對施暴者加以譴責,因此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得明朝時期的強姦犯罪大幅減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漢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則與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罰甚至更為具體: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因此,我個人認為,除了前文所說“女性人身權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護”的原因外,強姦犯少的第二個原因則是:

因為時代的不斷髮展,與法律的不斷完善,歷朝歷代對於強姦罪的懲罰程度不斷加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強姦行為的發生,並且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尤其以明清兩代,對於強姦罪的懲治之嚴,綜上可見一斑。


第三個原因,也是比較無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時候,古人對於女性聲譽的保護,大於對女性在律法中所擁有的人身權利的重視。

我相信這段話並不難理解,很多情況下,即使是現代如果發生了強姦案,人們首先考慮的並非使犯罪分子得以嚴懲,反而是首先考慮受害女性的聲譽問題,而選擇隱瞞不報,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對於貞操的看重,可謂比之生命還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學文獻《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這段話後人予以總結,正是”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由此可見古人對於失節的重視程度,至少在觀念上高於生命。

(本人聲明,絕無詆譭現代女性不重視名節之意,此處只論古代,望各位頭條讀者不要誤會,謝謝。)

因此有時古代女性為了名節,會選擇默不作聲,即將自己的慘痛遭遇隱瞞下來,而使犯罪者逍遙法外。

此原因也讓我想起了清朝時的一則案例,在道光十九年,發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盜姦殺案”,該案中的犯罪者不僅強姦了同村婦女,甚至在事後將其殘忍殺害,並將腳趾剁下,此案不僅惹得當地百姓民憤難平,更上達皇帝,遂命令太原府嚴辦此事,雖然罪犯最終被斬首示眾,然而為了受害婦女的名譽,其家屬卻拒不承認婦女被強姦,只承認罪犯大盜有偷盜行為,為的就是防止被強姦的事實傳播出去,有損女方名譽,此後家屬更難以見人。

《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

這段話,想必也不用我翻譯了,諸位讀者朋友應該都能看懂。

雖然這只是個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對於名節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大過受到傷害後理應獲得的法律伸張。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我直言說明,大多數情況下,會出於考慮女方的名譽,而隱瞞實情,上述情況還是因為比較特殊,即強姦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盜,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應問斬,所以最後受害者家屬只承認遭到盜竊。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盜,而是同村鄰居呢?

結果可想而知。

我並非否認受害者家屬會大膽揭發,但客觀事實上,我們無法否認為了受害者名譽,而隱瞞案件事實的可能性,近代還有許多鄉村,會發生類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強姦以後,兩家大人為了雙方名譽著想,甚至還會強行將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風語。

所以我個人認為,受害者為了名譽考慮,瞞而不報,也是“強姦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為事實都被隱瞞了,無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無人可知有多少強姦犯逍遙法外,不得嚴懲。

但無論如何,“強姦”作為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不管是古還是今,皆為世人所不齒,勢必因其殘忍傷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類的唾棄與譴責!

本來還想再加一個原因,即古代男子對於自身品德的重視,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現過自扇耳光,試圖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細思考了一番,認為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便不再加為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還是那句老話,隨著時代社會與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並切實保障到每一個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雖然不得不承認,法律也有不完美,但無論如何,至少從原則性上來說,經過現代化建設以後,我國現今的法律,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結合日新月異的現實發展,也在不斷修訂並加以完善。

因此,遵紀守法,共創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

逾越法律,實施犯罪,勢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尊重他人,和諧共處,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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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九朝律考》程樹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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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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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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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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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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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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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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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遺書》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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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

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錢品聚


從古到今,強姦案從來就沒有少過,但真正爆出來的強姦案並不多,而被律法定性為強姦案並受到嚴懲的就更少了。說到底,女性還是弱勢群體,即便是現在社會,很多強姦案也只是在陰暗的角落裡發生,很多女性選擇沉默,獨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對外說人,更不會選擇報警。現代社會女性的權益逐步得到保證還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那在古代,女性社會地位低下的情況下,強姦案被爆出來的就更少了。

實際上,在先秦時期,性觀念比較開放,那時候的私通、通姦事件特別多,真正受到懲罰的很少,而到了秦漢時期,奸罪逐漸被納入律法中,不過這一時期更多的是對和姦罪的處罰,強姦罪反而很少會有出現,強姦罪的處罰也由重到輕,起先是“腐以為宮隸臣(受宮刑)”,後來變成了“髡以為城旦(剃髮去參加繁重的勞役)”。但是這基本就是擺設,因為很少有強姦案真的被定性為強姦罪,更多的到最後就成了和姦罪。

和姦罪和強姦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姦是在女性同意下進行的,而強姦則是強迫女性進行的,這兩者區別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權益是可以被忽視的,而夫權則是需要保證的,所以和姦也好,強姦也好,大多針對的是人妻。

很多強姦案一旦案發,最後往往就被定性為和姦,而和姦雖然也有律法明文規定,但真正執行的卻並不多,或者說處罰的力度遠沒有律法規定的那樣,倒是亂倫性質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會被處以重刑,一般都是被處死。

即便是和姦罪,隨著歷史向前發展,處罰的力度也在減小,到了唐朝時期,強姦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議》對奸罪的處罰還是比較詳細的,最輕的杖打九十,往上還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絞刑,強姦罪的處罰都比和姦罪的處罰要嚴,但總體來說,強姦罪的處罰實際上並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實際又是實際,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都讓強姦案變得很少。而在唐朝時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樣,強姦案很多,但爆出來的很少,被處罰的更少,而人們之所以關注唐朝的強姦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唐朝的性開放程度比後來的幾個朝代都要高,後來的朝代被禮教束縛的程度是很高的,與唐朝的開放程度完全不在一個等級上。

認真說起來,唐朝上流社會的開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沒有受到律法的處罰,我們熟知的李治和武則天最開始也算是私通,高陽公主和辯機和尚也是私通,還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兒、韋后、安樂公主等等,還有武則天的母親楊氏和外孫賀蘭敏之等,這都是私通的例子,嚴格來說都是和姦,理應受到處罰,但無一例外的,他們都毫髮無傷,並沒有被處罰。

那麼強姦案是不是受到處罰了呢?實際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時候帶著宮女去外祖父楊氏家玩,賀蘭敏之就強姦了太平公主的宮女,但因為楊氏的庇護,賀蘭敏之並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當然也有強姦案被處罰的例子,宋朝鄭克的《折獄龜鑑·議罪》中記載了唐朝的一個強姦罪案例,唐德宗時期的宰相竇參在做奉先縣尉的時候接到一個案子,北衙禁軍中的曹芬兄弟倆在喝醉了的情況下後強姦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們實施強姦的時候,他們的父親聞訊趕來阻止,但兄弟倆並沒有停下來,這個父親實在承受不了這種打擊,投井自盡。

竇參接到案子後,直接判處兄弟倆死刑,並且是立即執行的那種。實際上我們看這個案件,倘若這兄弟倆強姦的不是他們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麼這個案子多半不會成為一個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這個案子同時又是亂倫案,而且他們的父親還因此自殺,這樣的案件瞬間就變得不一樣了,是必須嚴懲的一種案件。這保護的並不是女性的權益,而是當時的社會秩序以及禮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有多少強姦罪會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強姦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女性還要受到譴責和羞辱,很可能後半輩子就完了。


尚宮女史


唐朝,是中國古代最強盛的時期,也是最開放的封建社會,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這是真的嗎?

歷史的年輪已轉過太多圈,身在現代社會的我們,無從考證其數量多少,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古代的強姦案肯定少於現代,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從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佔據著社會主流,即使在相對開放的唐朝,女性社會地位也是低下,社會對女性“貞操”的要求卻極高。

在遇到被人強姦這種事後,別說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來,也會使家族蒙羞,為此,受害女性幾乎都會選擇隱忍。

二、 從古代社會的特殊狀態看。

首先,古代是男權社會,雖是一夫一妻(正),但社會也是允許男性納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為強姦案少發,奠定了基礎。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尤其是在出閣前,就算是尋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門拋頭露面,試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爺們,也就減少了犯罪的機會。

最後,從強姦的犯罪動機來看,古代的青樓是合法營生,也是權貴們常去的風月場所,如果男人們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樓解決,而不用冒著犯罪的風險去強姦。

三、從刑罰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來,我國社會就對強姦者的處罰很嚴厲,在唐朝時期亦是如此。

唐朝對強姦的處罰不是一視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強姦罪的,一般量刑標準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姦之類的則要罪加一等,如果強姦未遂的話,則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強姦五服以內的,則要判絞刑。而唐代官員若犯強姦罪,則處以絞刑。

先來看絞刑,就是將繩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兩邊各有一個儈子手,然後反方向轉動,使繩子越勒越緊,最後將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種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讓人渾身顫抖;如果未遂的話,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後拖著重度殘疾的身體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現在社會,如今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現在,對罪犯更是講人權,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處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執行,“死”起來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與現代刑罰比起來,古人犯強姦罪的代價要比現在“疼”上一百倍。

通過以上分析,有書君認為,唐朝的強姦案並不多。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唐朝犯了強姦罪會如何?

首先得知道在唐朝犯了強姦罪會如何,按照《唐律》規定,男子犯了強姦一般是流放兩千裡或者絞刑。若是因為女子在反抗過程中被打傷還會罪加一等,強姦自己親戚的一般都是絞刑,甚至斬。其實在古代很多朝代,強姦被判的幾乎都是重罪,基本上都是死,甚至有些朝代都規定發現有人正在姦汙婦女然後上前打死這個姦汙者是無罪的。

淫樂風氣

唐初的時候,總體社會治安是可以的。但是隨著唐朝走向盛世,唐高宗特別是武則天之後,淫泆之風開始興盛起來,到唐玄宗之時達到了鼎盛,唐玄宗時期的宮女估計有上萬的規模。

隨著淫樂之風的盛起,唐朝多妾的風氣在上層社會氾濫。並且妓女文化亦是非常興盛,不僅有私妓更是有著不少官妓,很多人都是被迫當妓女,比如出身不好或者直系親屬犯了重罪等等。雖然唐朝的很多妓女都是有才藝傍身屬於賣藝類型,但是其貞操亦是無法被保障的,特別是那些官妓,那麼那些被迫淪為妓女她們的內心是否自願呢?若是不自願,那麼這算不算強姦呢?


強姦會少嗎?

對於唐朝上層社會的人士來說,他們可以通過納妾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同時也可以去光顧官妓或者私妓。宮中的宮女增多,貴族的多妾盛行,妓女也多了起來,那麼相對的男女比例就會被人為弄得非常失衡。這樣就會造成很多單身人士,若是這些單身人士中“閒人”居多,還有當時整個朝代充斥著淫樂的風氣,那麼強姦案的發生會很少嗎?


時間已經過去了這麼久,當時的人也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而且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影響,故我們不清楚唐朝的強姦案的具體情況。但是從側面來推敲,在安史之亂前強姦案的發生應該不會過高或者過低,因為統治者會管理一下。安史之亂後,隨著戰亂的頻發,強姦案肯定是高發的,只是戰爭中更加不會記載這些。故說唐朝整體強姦案不多這是不準確的,只能說在某個較短的時段強姦案低發到是有可能。


淡看天上月


說唐朝很少強姦案的,那也只能說是相對而言,唐朝的強姦案犯罪率的確比其他朝代要低很多,為何會有這種情況?

關於這一點,不得不說的就是唐朝開放的風氣。

唐朝這個朝代,在現在的很多人看來,一直都是一個風氣開放的代表朝代,唐朝有李世民強娶兄妻,有李隆基霸佔兒子的妻子,還有李治迎娶李世民的妃子,武則天。到最後,還有武則天這麼一位古今第一女帝。武則天在位期間,可是圈養了不少面首,包括太平公主在內,包養小白臉的女權貴可是不少。

從這種風氣來看,就知道,唐朝的時候,社會風氣比較開放,這也難怪,要知道,李唐王室可是有著鮮卑血脈的,鮮卑族身為北方遊牧民族,社會風氣較之談性色變的中原地區,可是開放之極,有這樣血脈的李唐王室,自然給人民做了榜樣,社會風氣也是隨之變得開放。

都知道,古代的女性,根本是不能將身體裸露在外的,就算是腳也不行,肚臍,胸脯這一類的,自然更不行了,但唐朝的時候卻並非如此,唐朝時期女子的穿著較之其他朝代,顯得就很是開放。女子在唐朝甚至可以露出肚臍,露出胸脯,這在其他朝代是不可想象的。

女子社會地位的提高。

唐朝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也是不低的,不低的社會地位,也直接導致了強姦案犯罪率的下降,要問女性的社會地位有多高,其實這個問題,只需要看一看武則天就知道了,儘管歷朝歷代都將女子當皇帝這件事當作大逆不道,但武則天就是做到了,如若女子地位真的極低,武則天也做不了皇帝,相反,武則天做了皇帝,女子地位只會更高。

唐朝社會風氣開放,這與強姦案犯罪率有關係嗎?自然有關係,雖說風氣開放更多的應該是強姦案犯罪率的上升,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風氣開放,也意味著很多時候,應該被判作強姦的案件,最後卻是被判作了通姦。

社會風氣的開放,女性地位的提升,這都意味著女性不會像大多數封建朝代那樣,只能淪為男子的附庸,女子也有權力追求幸福,如若對自己的婚姻有所不滿,甚至可以直接“離婚”,休妻不少見,被妻子拋棄可就少見了。但在唐朝,這種事也不能算少見。

封建王朝的女子講究三從四德,但唐朝時期的女子卻非如此,很多時候,發生的往往不是強姦,而是通姦,通姦多了,強姦自然就少了,雖說唐朝強姦罪的犯罪率低了,但通姦卻是更加普遍,這難道是好事嗎?


魏青衣


強姦案自古到今可以說從未間斷過,不管是哪朝哪代都會發生強姦案,只不過有些朝代多,有些朝代少而已。有一網友對於這個話題就說覺得唐代的強姦案是最少的,為此不知道大家是否有看法呢?

其實如果把宋朝、元朝、明朝和清朝等“受程朱理學”壓抑控制的朝代來說,唐朝的風氣確實是非常開放了,所以說強姦案也並不能說很少。

古人曾經說過:“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而且現在還有一句流行語就是:“溫飽思淫慾”。由此可見,淫慾這種東西是一種本能甚至是超出本能的存在,對於某種人來說是無法控制的。先不說現代,就說在古代那種極度封建的社會,還是會發生不少的強姦案,所以說這是無法避免的一種存在。

對於唐朝後人有一種評論就是:“髒唐臭漢”,為什麼要這麼說呢?因為唐朝當時的風氣確實是如此的,在那個時代有很多的風流事情,而“髒唐臭漢”內的髒說的是倫理之亂。對於風氣較為開放的唐朝來說,當時的關係確實非常亂了,就說唐太宗吧,武則天本來是唐太宗的妃子,而李治上位以後,武則天並不是被封為太妃,而是直接當了自己的皇后。

而在玄宗時期的楊貴妃,原本應該是李隆基的兒媳婦,是李瑁的妻子,但是到最後李隆基硬生生的把兒媳變成了媳婦,所以說唐朝的風氣以皇室為首就特別地“風流”,當然了,肯定還有一些沒有被記載的,不知道唐朝當時究竟有多混亂呢。

再加上唐朝那個時候正好處於三教合流的時期,所以並沒有規定到底哪一種思想才是主流思想,所以唐朝當時還是非常亂的。再加上國風開放,女子的穿著也並不保守,很多女性都是穿著“露臍裝”,在這種社會下生活,那麼那些流氓怎麼可能安分守己呢?難免會發生一些不能控制理智的事情。

不過說唐朝強姦案較少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那個時候思想比較封建,法律對於強姦案的犯人懲罰的還是非常殘酷的。根據唐朝對於強姦案的相關記載可以看得出來,對於強姦婦女的犯人將會受到嚴重的杖笞,一直到被打死為止。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話,那麼將會處於絞刑,所以說古代人對於強姦犯的處罰還是非常重的,這可能也是為什麼古代的強姦案數量比現代少的原因之一吧。

而且古代對於女子的“貞節”看得比什麼都重要,很多女子在被強姦以後,常常是受盡指責的那一方,再加上女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比較脆弱,所以如果把這種事情公之於眾的話,那麼對於女子來講肯定是承受不住的,而在古代這種情況被逼自殺的女子大有人在,所以就算是被玷汙了,這些受害人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敢聲張,所以說對於史書的記載,也並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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