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上饒有些人發“疫情財”、阻礙執行公務、聚賭...警方絕不姑息


上饒有些人發“疫情財”、阻礙執行公務、聚賭...警方絕不姑息

這個春節,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來勢洶洶。面對疫情,廣大人民群眾眾志成城、齊心阻擊。然而有些人卻背道而馳,有商家坐地起價昧著良心發起“疫情財”,有人聚眾賭博,更有人居心叵測製造散佈各種謠言……

謊報疫情、製造謠言、哄抬物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命令……這些違法行為都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下面就跟大家一起分享交流,請大家務必知曉,並告知你的親友,切勿觸碰法律的紅線。

01

張某阻礙執行職務

1月29日,廣信區田墩鎮中心衛生院醫護人員及鎮、村工作人員,在田墩菜場入口處設置崗位點,對來往人員進行體溫檢測。違法嫌疑人張某泓明知自己近期有發燒、頭昏等症狀,仍拒絕接受體溫檢測,工作人員對其勸告無效後報警。田墩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對其進行勸告,張某仍拒絕配合,並用腳踢醫護人員,後又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在場的工作人員不得靠近,民警當場將其控制。張某到案後,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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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張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02

姚某清、吳某阻礙執行職務

1月26日下午15時許,廣信區皂頭鎮幹部在付家村泉良小組居民姚某清家開展新型冠狀肺炎防控工作時,姚某清及其家屬不配合鎮村幹部的工作,姚某清將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的通告撕毀,在村主任與其溝通時發生衝突,皂頭鎮人大幹部被姚某清兒子姚某期打傷。據查,姚某清女婿吳某系湖北武漢籍,2020年1月18日攜妻子、女兒自駕回到上饒。吳某,姚某清未嚴格按照新型冠狀肺炎防控工作要求,仍走鄉串戶,參加鄰里聚會聚餐,未做自我隔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姚某清處治安拘留五日、姚某期處治安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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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周某德擾亂公共秩序

1月29日,違法行為人周某德在疫情觀察點,擾亂工作秩序,影響疫情防控工作,被處以口頭訓誡並要求寫下具結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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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鄭某英組織聚眾賭博

1月28日晚,信州區沙溪鎮派出所民警接到舉報稱在沙溪鎮五里村有人在家中聚眾賭博,聚集大量村民。正值防疫時期,考慮到現場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民警隨即與沙溪鎮政府聯合行動,迅速前往現場,當場抓獲該賭博點房東鄭某英及現場賭客數名。同時,民警對在現場圍觀賭博的群眾及時進行疏散,並告誡教育,開展防疫時期避免集聚的宣傳工作。

目前。該賭博點房東鄭某英因涉嫌為賭博提供條件,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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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棋牌室聚眾賭博

1月29日,信州區鳳凰派出所民警在巡邏盤查時,發現位於吉陽中路與慶豐路交叉口的某茶館內,有居民打麻將且有多人圍觀,大部分現場居民均未佩戴口罩。民警立刻上前阻止,並現場教育,驅散圍觀人員,將賭博相關人員帶至派出所調查處理。隨後,鳳凰派出所又接到行政中心警務站移送一起棋牌室違規營業警情並迅速處理。

一日之內,鳳凰派出所連續查處兩起棋牌室賭博案,行政處罰10人,且相關棋牌室均已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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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許某提供場地聚眾打麻將

1月29日下午,玉山縣雙明派出所在轄區開展疫情防控巡邏檢查時,發現窯山村某小賣鋪內還有人在聚眾打麻將。經將許某(打麻將場地提供者)和參與打麻將的8名婦女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他們如實供述了自己在明知政府發佈了疫情防控的緊急命令的情況下,拒不執行的違法事實。他們說,本以為都是本村人,大家知根知底,聚在一起打打麻將沒什麼關係,沒想到事情會這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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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違法行為人許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參與打麻將的人員全部被行政處罰。

07

朱某生等人強行衝卡

1月29日下午,在餘干縣瑞洪鎮鄒家村路口與瑞康路交叉口處,朱某生等人不聽勸阻,執意強行衝卡執勤點,並與執勤點的工作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影響極其惡劣。現場民警快速反應,迅速將其依法口頭傳喚至餘干縣公安局瑞洪派出所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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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朱某生(男,37歲,餘干縣瑞洪鎮倉前村人)、朱某娥(女,49歲,餘干縣瑞洪鎮鄒家村人)因涉嫌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天和5天的處罰。

08

黑心商家出售“三無”口罩

1月30日,鄱陽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接到到轉警稱在鄱陽鎮老廟黃金門口發現售賣“三無”口罩可疑人員。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嫌疑人共有兩人,當場在嫌疑車內查獲“三無”口罩3萬餘隻,拍照取證後依法進行扣押,同時傳喚嫌疑人至縣公安局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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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嫌疑人黃某、張某自正月初一以來,分三次從湖北咸寧市共計進貨7萬餘隻,非法獲利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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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黃某、張某交代,他們發現近期口罩十分緊俏,於是通過親屬介紹從黃某老家(湖北咸寧通山縣)購進了口罩,可正當他們準備利用疫情危機大賺一筆的時候,卻沒料到如此之快就被公安民警查獲。

目前,該案被立為刑事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09

食品店內售賣“三無”口罩

1月29日下午,橫峰公安接到指揮中心警情,稱橫峰縣城某家食品店內有人高價賣口罩。得知信息後,食藥環大隊立即聯合市管局執法人員趕到該食品店進行核查,共查處“三無”口罩5000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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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食品店售賣的口罩不是醫用口罩,屬於“三無”產品。目前,該案已移交市管局辦理。

10

程某為賭博提供條件

1月27日下午,弋陽縣公安局漆工派出所開展疫情聯防聯控治安巡邏中,在漆工鎮朝陽村,查獲一處仍在營業的麻將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店主程某(女,64歲,弋陽縣漆工鎮人)因為賭博提供條件和拒不執行政府緊急決定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處罰。4名參賭人員被依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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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汪某偷偷營業棋牌室

1月29日下午,弋陽縣公安局曹溪派出所巡邏至轄區東港村一棋牌室發現,店主汪某無視政府緊急決定,置前期工作人員多次宣傳於不顧,為了一己之私偷偷營業棋牌室,現場聚集十餘人。

目前,汪某(男,48歲,曹溪鎮人)因拒不執行政府緊急決定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並已送往縣拘留所執行拘留。案件仍在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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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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