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通過併發布之後,迅速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保護野生動物 檢察機關在行動

龍南縣人民檢察院2019年辦理的

三起濫捕濫殺濫食野生動物的案件,

希望引以為戒。


收購、食用“老鷹”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從他人手中收購三隻“老鷹”及部分甲魚,以微信方式支付了7842元,後將“老鷹”吃掉


經鑑定,袁某明收購的“老鷹”,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蛇雕。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袁某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捕抓67只“田雞”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4月22日至24日晚上,被告人鍾某某在禁獵期,攜帶撈魚網兜、充電照明燈、網袋在其住處附近捕捉野生動物俗稱為“犁頭鱇”的蛙類,並帶至龍南縣某圩鎮準備出售

時被當場查獲。


經鑑定,其中有一隻俗稱為“田雞”的蛙類是虎紋蛙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另66只俗稱為“犁頭鱇”的蛙類是沼蛙,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鍾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


收購、出售國家保護動物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收購10只野生動物在龍南一菜市場進行銷售時被當場抓獲。


經鑑定,10只野生動物中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3只,分別是鷹鴞、小鴉鵑、雀鷹

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白胸苦惡鳥”7只。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王某某構成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靖安檢察開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宣傳活動


近日,

為落實《決定》

靖安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森林公安局

開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宣傳活動。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檢察干警實地走訪了轄區大型菜市場,重點查看豬肉和水產品等攤位交易情況,向經營者和在場群眾宣傳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精神,引導依法依規交易。


戰“疫”案例丨吃“老鷹”、抓“田雞”、賣保護動物,判刑!


在竹鼠人工養殖基地,檢察干警向養殖人員詳細詢問養殖情況和防疫措施,查看了馴養繁殖許可證書,並講解最新野生動物交易政策精神。還在民宿、飯店和居民小區發放宣傳單100餘份,呼籲自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增強各界群眾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非法來源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多未經過衛生防疫和檢疫,

食用可能感染傳染病及寄生蟲!

江西檢察呼籲大家

拒絕野味,從我做起!


END



監製:周文英

校審:徐紅平

文圖:贛州龍南檢察、靖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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