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高空墜物,受害者告了整棟樓。法院判的合情合理,佩服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相信每個人都深深認同這句話吧。延伸到法律上,就是誰犯法,誰被制裁。但是,在民事訴訟中,《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是個例外。找了半天,在現實中找了一個案例,特別有意思。

高空墜物,告誰?

李女士在在家小區樓下,被樓上高空落下的石頭砸中左前臂。被醫院被診斷為橈骨骨折,前後一共花了18807.25元。本來李女士可以告高空拋物的人,但是呢,公安機關調查後,不能確定石頭是由該樓2單元或3單元哪一戶拋出。

這就尷尬了,不知道誰拋的,該告誰呢?告該樓所有住戶吧!下面是該案件中的部分被告,我也是第一次見到這麼多被告的。

這裡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院的理

建築物使用人,其實就是樓裡的住戶了。裡面大部分人都提了些證據,試圖證明當時自己不在家,不可能侵權。

  • 周某:房子出租了,自己不在裡面居住;
  • 張某:當天自己不在家,並且處於骨折康復期,無能力拋擲物品;
  • 韓某:事發當天母親生日,一家人在飯店吃飯,但是時間比較長飯店沒有監控錄像了;
  • 王某:當天下班後在開會,有證明可以證明,下班到家需要30分鐘。
  • ...

本案中,空中掉落下來一石塊,砸中原告李女士。一直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行為人,上述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規定的“不明拋擲物”之規定,所以這個案件性質屬於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至於每個人提到的自己不在場證明,除了將房子租出去的周某,其他人的說辭法院都沒有采信。因為各業主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排除在原告受傷時各業主家中有其他親屬或朋友拋擲的可能性,也不足以排除該石塊系窗臺擱置然後墜落的可能。

所以,除了周某,其餘人都要賠償!

法院的情

這個案件裡,拋擲石頭的僅有一人,但是法院判令其他沒有犯錯的被告共同承擔補償責任。法院雖是依法裁判,但也知道被告內心可能感到不公平。所以呢,還難得的解釋了這款法律的本意,試圖從感情上,讓所有被告接受這個結果。

主要有3個方面吧:

  1. 先安慰下各位,法院不是認為你們所有人都有過錯。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不是過錯推定而是行為推定,這裡確實是讓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而僅具有嫌疑的當事人承擔責任。
  2. 其次,如果非要明確具體加害人,其損失才能獲得救濟,對受害人無疑雪上加霜。所以呢,讓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對損害進行合理的分擔,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相對合理的分攤風險的方法。
  3. 再次,立法作出這裡的規定,有利於提高建築物實際使用人日常提高警惕,積極履行對建築物及相關物品的保管義務,共同營造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對大家都有好處,畢竟誰也不想飛來橫禍。

此外,法院還說了,這條規定僅為補償而非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原告李女士的損失中仍有部分需自行承擔。最後結合原告受傷情況及所花銷的費用,法院酌定被告按戶各補償500元。

這個案件裡,法院本來可以依法判定就結束了,但還是給大眾解釋了下為什麼要這樣做

如果每個案子,法院在依法審判的基礎上,能夠多花點心思,多給人們解釋下,照顧下當事人的感情,該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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