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合同糾紛:已籤停止用熱協議,熱電公司不得無故要求賠償熱損失費

【摘要】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於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處代原告辦理了停止供熱,但被告並未關閉原告家的供熱閥門。2019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達了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認定原告存在私開的違章形式。2019年9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上述辯解意見,判決確認被告xx熱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對原告崔某某作出的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的民事行為無效。

【關鍵詞】合同糾紛,供用熱力, 停止用熱,協議書,賠償

合同糾紛:已籤停止用熱協議,熱電公司不得無故要求賠償熱損失費

合同糾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一.引言

已籤停止用熱協議,熱電公司不得無故要求賠償熱損失費,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原告崔某某訴被告xx熱電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9)x0603民初3105號”。

二.基本案情

(一)坐落於x市x區的房屋系原告與妻子李某某共同共有。因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間,原告在北京一直陪伴妻子住院治療,並未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於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處代原告辦理了停止供熱,並簽訂了熱用戶停止用熱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停止用熱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即視為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停止用熱的申請,因停止供熱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原告自行負責。

(二)雙方簽訂停止用熱協議書後,被告派專業人員進行審核查看,對符合停止用熱要求的,對原告供熱系統施行關閉供回水閥門且斷開室內供熱系統與主管道的連接。停止用熱協議書後,被告並未關閉原告家的供熱閥門。2019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達了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認定原告存在私開的違章形式(限三日內到被告處接收處理,否則予以關栓斷管,不及時接收處理,後果自負)。後被告關閉了原告家的供熱閥門。現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本院。

三.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2019年9月10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x熱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對原告崔某某作出的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的民事行為無效。

四.討論

(一)訴訟經過:原告崔某某訴被告xx熱電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楊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的委託代理人崔某某1、被告xx熱電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二)原告訴求:原告夫妻雙方作為70多歲的老人,根本不懂如何開關供熱閥門,且原告因陪伴妻子在北京醫治,已讓女兒提前辦理了停止供熱手續,現被告因自己的管理及實施工作沒有做好,單方認定原告存在違約情形,是根本錯誤的。

(三)答辯意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存在私開的違章形式,並對原告下達了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四)法院認為:原告所居住的房屋由被告供暖,原告向被告申請停止供暖,雙方簽訂了停止用熱協議書,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關閉原告家的供熱閥門。現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了關閉供熱閥門的義務,即認定原告存在私開的違章形式,要求原告接受處理,並對原告作出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的民事行為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應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存在私開的違章形式,並對原告下達了賠償熱損失費通知單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辯解意見,因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意見,故對被告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參考資料】1.建設工程:模板分項工程已完成結算,剩餘工程款應予支付並返還保證金。2.醫院主張門診樓改造工程中存在部分質量問題 但因已實際投入使用應當支付工程款。3.知識產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他人攝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4.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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