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 “宅基地”一詞何時走入公眾視野?

“宅基地”一詞何時走入公眾視野?

宅基地前身稱作“房屋地基”

1949年建國後,農村開始了土地改革運動,1950年頒佈的《土地改革法》規定,國家將依法沒收或徵收得來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併為全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房屋及建房用地均為農民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買賣、租賃、繼承。1952年,進入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根據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區別,經過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的發展,生產資料集體化程度逐次提高,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經營由個體農民轉變為集體統一經營。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社員原有的墳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變為合作社集體所有,但房屋地基作為生活資料仍為農民私有,可以自由流轉。此階段,宅基地的概念還沒有正式提出,農民建房用地稱作“房屋地基”。

“宅基地”一詞正式出現並逐漸成為法律用語

1962年農村開始實施人民公社制度,同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首次出現了“宅基地”的概念,該文件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宅基地屬於生產隊所有,不準出租和買賣,“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覆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了“宅基地”一詞,之後“宅基地”逐漸成為法律術語。1982年《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以憲法形式確立了宅基地農民集體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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