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老蘇說法之職務侵佔:企業家高管最容易觸碰的雷區

老蘇說法之職務侵佔:企業家高管最容易觸碰的雷區

職務侵佔罪是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常見,但卻最容易被忽視。近年來許多企業股權爭議過程中都會涉及刑事責任,而涉罪都會有職務侵佔,其中不少著名企業家也未能倖免。在此不做列舉。

老蘇說法之職務侵佔:企業家高管最容易觸碰的雷區

【法律規定】《刑法》第271條第1款: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文不做擴展性解讀,僅為奮鬥中的企業家及公司高管提個醒,下列行為均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1、董事、監事、高管擅自使用公司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購買房屋、汽車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財產用於購買土地、廠房等個人用途。

2、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擔任職務的便利,將公司財產混同於自己的財產,或者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從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佔有、私分已為公司所有的財產,或者將該公司財產擅自轉讓給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

3、為奪取公司控制權利用不正當手段侵佔他人股權、被委託持股人侵佔委託人股權等,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4、在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將公司應收取的款項轉入其個人賬戶。

5、公司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後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6、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應歸屬公司的利益為個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所有。

7、將政府退還的土地出讓金非法佔為己有。

8、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而佔有公司產品,如車輛等。

9、虛構不存在的業務項目,騙取公司支付“墊資款”並據為己有。

10、公司高管勾結,擅自私分公司收益。

11、通過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取得貨款或者收入等,屬於公司財產,負責人或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將此款項據為己有,或者用於其他個人用途。

12、不少公司的大股東或者高管利用擔任公司重要職務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資金用於個人,且不歸還,甚至採取虛假入賬等方式平賬。

1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認為公司就是自己個人的,隨便使用公司資金;或者明知故犯,惡意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侵佔公司財產。

14、公司經理與財務主管利用各自職務之便,採取製作假工資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資金,以發放獎金等名義侵吞公司財物。

15、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虛報差價並將差價據為己有。

16、有些企業家註冊或參股多個公司,經常發生人員混同管理的問題,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存在風險。

17、在銀行從業中,利用職務便利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迴取回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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