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後,企業登記註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了原有對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硬性規定。
認繳制的推出也帶來了新的問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股東未全額出資的情況下,企業在股權轉讓和公司註銷等特殊事項的涉稅問題。
財稅小隊分享會上,會計小邱提出自己的老闆的2017年6月份註冊了一個貿易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主要從事國內商品的銷售活動。公司成立後,經營情況一直很好。老闆只投入了5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到2018年1月末,所有者權益期末餘額180萬元。
2018年1月份,老闆想把公司轉讓給他的朋友,雙方初步約定轉讓價格200萬元。小邱想明確該筆股權轉讓業務,老闆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隊長說稅】未全額出資股權轉讓原值的確認
企業投資人未按認繳額出資或未全額出資,便發生股權轉讓事項,在確認轉讓股權原值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原值。
就本案例來說,股權轉讓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200-50)*20%=30萬元。
小隊長提醒會計朋友,在做股權轉讓應交稅金測算的時候注意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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