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給分耕地,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合理嗎?

土豆


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給分耕地,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合理嗎?

題主的意思農妹子沒有弄明白。到底是誰出面把“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是農村女兒自己,還是婆家人,還是孃家的村集體???

很含糊的問題,當然下面幾位答主的回答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答覆的也對但不全面。

如果真的出現了農妹子上面列舉的情況,你們怎麼辦???沒有人能夠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為什麼農妹子說是合理的答案?在農村的土地政策和你想的不是一回事兒,要站在當地的民風民俗來考慮。照本宣科的答覆是不負責任的。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以上就是在土地承包法修正案還沒生效之前的規定。那麼根據這條規定,農村婦女在出嫁之後,在孃家的承包地是受到保護的。

但是大家可能會對“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句話產生誤解。認為如果是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那麼在其孃家的承包地就要有原發包方收回???法律的規定,用的是“不得”二字,而且也沒有規定必須收回。更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在婆家有分配承包地了,在孃家的必須收回。

這個是違反土地承包法總的原則的。在承包期發包方不得調整、收回承包地的規定是總的原則。政策原則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那麼,在現實中就會有幾種情形出現:

第一。婆家沒地,孃家發包方收回的,違法。

第二。婆家有地,承包地面積不夠,發包方收回的,也違法。

第三。婆家有地,發包方收回的,違規。

第四。婆家沒地,婆家來要走在孃家的承包地的,違法違規。

第五。婆家有地,婆家來要走在孃家的承包地的,違法違規。

第六。其實是出嫁的女兒回來要也不允許,但是在其孃家的土地承包權還是女兒的。

第七。農村土地所有權是歸每一個不同的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的,可以互相調換,但是不能強行拿走。

第八。出嫁女兒可以在其孃家的承包地獲得收益的權利,其孃家家庭成員不能截留。

第九。村民公約不合理的規定收回出嫁女兒承包地屬於非法行為。

第十。出嫁女兒也沒有從孃家的承包地拿到收益的可行性操作辦法。畢竟還是一家人,分得太清容易製造家庭內部矛盾。


農村老俗話


非常合理!

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分耕地,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這是農村二輪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最根本反應。

二輪土地延包時,是以當時的農村戶籍人口分地的,按人分地,現在以戶確權。題主所述的農村女兒出嫁前在農村分得了土地,這是她個人作為村民的合法權益,只要她的戶口還在原村落,誰也不能拿走她的土地承包權!

未出嫁前,農村女兒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地也分在了一戶,但女兒的這一份就是專屬於女兒的,不能因為女兒出嫁而變了權屬。

題主提出這樣的問題,可能是受農村封建思想影響。農村財產講究傳男不傳女,老人有房子的都會遺留給兒子。法律上規定男女平等,但現實中,女兒一般也不會回孃家與兄弟爭利。否則還會被人笑話!

但這份土地承包權不同,這是女兒自己作為一個農村生人的法律權利,不屬於父母財產!

此外,出嫁的女兒到了婆家,同樣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延包政策,分不到地是很正常的事!

所以,農村女兒出嫁別遷戶口,要保留你在孃家分得的土地承包權利。必要時,如題主所述,可以自己分戶出來,與父母分開經營土地!

這不是孝不孝的問題,這是作為農民最基本的權利!掙了錢可以多孝順父母!但這是兩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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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姑說村事


謝謝凡塵觀生活老師的邀請。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給分耕地,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合理嗎?這個問題不復雜,但是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問題。原來我是老農就來分享一下。

先從女兒出嫁的土地確權和戶籍情況來分析。

一、女兒出嫁了,戶口未遷入婆家。在孃家的土地之前己確權。且婆家未有分土地給女兒,那麼,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就是不合法,不是不合理!就算是村小組通過會議決定多數通過也是無效的,因為會議的決定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的徵收或者是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婦女均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二、女兒出嫁到婆家,且戶口己遷入到婆家,而在婆家己有分到耕地。那麼在孃家的耕地被孃家的村小組要走,這是合理又合法的。也就是說,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了公民的生存權。但是不能同時享受婆家和孃家各一份土地或者是福利。


目前在農村也許還有歧視婦女的情形,由於封建思想的影響也不足為怪。現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依法治國的、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全國上下必須尊重婦女權益,也就是說男女平等!

原來我是老農謝謝你的閱讀,以上是本人的分享,如有不同意見請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原來我是老農


題主的這個問題,在農村似乎很少看見!凡塵觀生活也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因為,國家的土地政策家喻戶曉,人人明白的。

凡塵觀生活認為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給分耕地,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

在農村女兒出嫁後,婆家沒有分耕地,這是很正常的。因為,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增人不增地”是有政策依據的;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這就不正常了,也沒有政策依據的,因為,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減人不減地”是政策規定的。同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題主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這顯然是不符合政策規定了。

網友們:你認為因婚姻在孃家的耕地被要走,合理嗎?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1,其在孃家的可耕地被收走為何合理,因為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女兒出嫁後,戶口肯定要遷至婆家,也不在屬於本集體的經濟組織成員了,所以耕地被收走,是合理的。

2,婆家不分配耕地為何不合理,同上管理規定,娶到婆家後,就屬於婆家當地村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所以就有了承包經營的權力了,如果村集體不分配給其耕地,是不合理的。

農村的集體土地,一般都是由村集體按需分配,然後報上一級的鄉鎮批准後執行的,但很多村因有自己的村規民約等規定,大多實行接退地政策,既屬於本村的經濟組織成員後,如果當時沒有耕地可分配,要等到村內有人出嫁或者有老人去世後,村委會將土地收回,在按需分配給需要接地的農戶。


寡人無極1


個人見解:這也沒什麼合不合理的,按家鄉村裡習俗,嫁出去了,一般都會隨婆家那邊了,婆家這邊不分地那是婆家的不是,要回去孃家那邊是不太合理的。當然按法律來維護,就是按戶口所在地,如嫁去了戶口還沒分出去,還在原來那裡,就應當在原有地有分地的份。這個明知道是很合理的,但很多時候家鄉村裡習俗,這個是不接受的。但孃家分給你那是孃家沒有分歧就好。


山溝老沈


您所提的問題在現有的政策下,是不可能的,除非女兒得嫁的男方家和女兒家是同村同組,在這種情況下,兩家願意可以,如不是土地不可能被女兒帶到婆家的。現在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變,在土地確了權之後,更是長久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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