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最高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最高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汙染防治的攻堅戰(以下簡稱“三大攻堅戰”),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刻分析國際國內形勢,著眼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對於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偉大勝利、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徵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努力為“三大攻堅戰”順利推進提供優質法治環境和司法保障,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辦案機制,集中力量辦好涉“三大攻堅戰”案件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打好“三大攻堅戰”的重大意義,深刻認識檢察機關參與和保障“三大攻堅戰”的職責使命,將之作為當前和今後三年的重點任務。要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建立健全專門工作機制,檢察長負總責,親自謀劃部署,分管副檢察長具體抓,確保貫徹落實。院黨組和檢察委員會要對落實參與和保障“三大攻堅戰”任務的具體措施、相關案件辦理機制、法律政策把握指導等進行專門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帶頭辦理涉“三大攻堅戰”的重大複雜案件。各相關業務部門可通過設立專業化辦案組織和指定專門辦案人員,集中優勢力量加大辦案力度。案件管理部門對涉“三大攻堅戰”案件要專項統計,及時分析,定期通報。上級院業務部門對下級院業務部門要加強指導。辦理重大複雜敏感案件要精心制定工作預案,主動向黨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

二、從嚴懲處危害金融安全、妨害精準扶貧、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

始終堅持“嚴”字當頭,加強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強化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形成高壓態勢。要排除阻力和干擾,依法嚴厲懲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網絡傳銷、高利轉貸以及“校園貸”“套路貸”和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等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從嚴懲治金融從業人員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內外勾連的“內鬼”以及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金融大鱷”,築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線。依法嚴厲打擊虛報冒領、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擠佔挪用、盜竊詐騙扶貧資金的犯罪,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蠅貪”“蟻貪”等“微腐敗”犯罪,以及“村霸”等黑惡勢力犯罪及其背後的“保護傘”,維護農村穩定,確保黨和國家精準扶貧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有害汙染物、非法排放超標汙染物等汙染環境犯罪,依法嚴厲懲治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案事件背後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職務犯罪,著力保護綠水青山。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於認罪認罰、主動退贓挽損、自願修復生態的涉罪人員,依法區別對待,當寬則寬。

三、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職責,積極助力“三大攻堅戰”有效推進

加大金融、扶貧和環保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加強刑事檢察與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銜接,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監督案件,要注意發現和及時移送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要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措施,查清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及其因果關係,依法運用檢察建議、支持起訴、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加強對涉“三大攻堅戰”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既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又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的合法裁判,維護司法權威。加大對涉“三大攻堅戰”虛假訴訟的監督和懲治。依法支持人民法院重點審查金融、扶貧、環保案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違法干預執行的行為,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採取執行措施、違法處置執行標的物等情形,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糾正。

四、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證據審查把關,夯實案件質量基礎

牢固樹立案件質量是司法活動生命線的理念,嚴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辦理涉“三大攻堅戰”案件。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單位犯罪等的界限。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要落實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憲法和法律原則,講究辦案方式,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辦理案件要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意見,防止機械司法,確保案件的質量和效果。認真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加強對金融、扶貧、環保領域刑事案件偵查活動的監督引導和證據審查,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既體現從嚴從快懲處相關犯罪要求,又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確保批捕、起訴的案件都成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鐵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辦理案件與追贓挽損並重,盡最大可能減少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失

辦理涉“三大攻堅戰”案件,要重視追贓挽損並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進行追贓挽損,堅決不讓違法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切實挽回國家、集體和被害人的損失。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要及時介入偵查活動,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及時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要確保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辦理相關公益訴訟案件,應當立即制止違法行為的,要積極協調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向黨委、政府報告、通報,通過有效措施促使違法人員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損失擴大;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及時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5〕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等文件規定,配合、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追贓挽損、資產處置等工作,加快涉案資產向被害人返還進度,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的實際損失。

六、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功能,積極參與“三大攻堅戰”社會治理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案,深入剖析金融、扶貧、環保領域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發案規律和深層次原因,以及相關領域社會治理的新隱患、新矛盾、新特點,查找制度缺陷和監管漏洞,綜合運用專題報告、信息簡報、綜合通報等方式,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主管、監管部門提出對各類社會風險的預測預警及應對風險的檢察建議,並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樹立“助對防錯”“雙贏”“共贏”的法律監督理念,在辦理涉“三大攻堅戰”案件時,加強與金融、扶貧、環保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強化監管執法活動,對於相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怠於監管的,積極運用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其加強制度建設、工作創新和監管治理。對各類風險要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七、進一步增強工作預見性、主動性,確保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樹立積極履責意識,克服等案上門的消極思想,主動了解黨委、政府關於“三大攻堅戰”的整體部署及進展情況,分析掌握“三大攻堅戰”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和對檢察工作的需求,從中確定工作重點,發掘案件線索,依法履行職責。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金融、扶貧、環保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檢察銜接平臺,行政執法部門與檢察機關聯席會議,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受理移送等多元化辦案協作和監督制約機制。充分利用“信、訪、網、電”等訴求表達渠道,對涉及“三大攻堅戰”的控告、申訴及時受理、仔細甄別。要堅持穩定壓倒一切,對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量,依法妥善處理。建立健全辦案風險評估預警處置機制,對重大敏感案件、涉眾型案件,要做好風險評估和預警,研究制定處置預案,依法及時有效處置。對違法犯罪行為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要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涉金融、扶貧、環保的來信來訪,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依法息訴息訪。對辦理案件引發的社會輿情,要及時快速應對,正面引導疏解,確保司法辦案和維護穩定依法順利進行。

八、加強宣傳教育,積極為打好“三大攻堅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認真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結合辦理涉“三大攻堅戰”案件,深入推進檢察官以案釋法和法律文書說理工作,加大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讓司法辦案成為生動的普法課堂。精心選擇和及時發佈社會關注度高、法律適用準、政策把握好、辦案效果佳的金融、扶貧、環保領域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門戶網站、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平臺,宣傳解讀有關“三大攻堅戰”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把國家政策講透徹,把法律法規講明白,把責任風險講清楚,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常態化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普法活動,圍繞金融安全、扶貧助貧、汙染治理等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法治宣講,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維權靠法,推動形成全社會依法辦事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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