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作为普通民众,为了转移重大疾病带来的风险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很多人是不完全知道有合同解除权这种事的。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双方都有的。

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内选择支付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然后解除合同。这样的解除合同是全额退已交保费。

或者是等待期后,自己主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可以想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后,就可以解除合同。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流程时给投保人使各种小手段,让办理退保的手续复杂化也是有的。比如要求退保必须在自己保险公司的APP平台预约,亲自到指定地点办理退保这是必须的,然后到了地点以后再跟你说APP的预约只是预约今天过来,今天来了以后还得现场预约哪一天再过来正式办理退保。 退保的窗口就只开一两个,退保只接受周一到周五退保。想退保只能在工作日请假去退保。然后回到刚才,到了现场再跟你说还得重新预约,再重新请假过来办理正式退保,你说恶心不恶心. 遇到这种情况,我就给你说一句话,看下图 打12378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只有发生了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由以后 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是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错误承保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 保单合逾期未交费的60天内为宽限期,60天后到2年内为中止期。在2年中止期内,保单合同任然没有恢复合同效力的,超过2年,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的上述解除合同权利在保单条款当中也是明文说明是受到限制的。 如上图.即保险公司在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今天的案例就是 保险公司在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最终保险公司败诉的。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案情回放:

  1. 2015年10月31日,投保人周某投保某重疾险
  2. 2017年6月29日 投保人周某确诊为甲状腺癌.
  3. 2017年9月21日 投保人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4. 2017年10月18日 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进行拒赔。
  5. 2017年10月19日 保险公司寄出该通知
  6. 2017年10月27日 投保人周某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
  7. 2018年1月9日 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举证:投保人在 2015年9月23日,即投保前一个月的时候,在同济医院门诊检查中的 B超显示 甲状腺已经有了需要告知的疾病,但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该项健康询问却没有告知该疾病,导致保险公司错误承保了该保单。保险公司也据此向投保人做出了拒赔的通知书,并解除合同。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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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举证,保险公司给出了下图的所列证据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这里 顺便说一下,在保险公司的上述证据中, 大家是否注意到倒数第二行 最末尾的 顺丰快递单这个证据。这个证据是证明保险公司是何时寄出理赔通知书的重要时间证据。 关于这个用于法庭作证的这种文书使用快递寄送和签收其实也是很有讲究的。这个讲究回头单独出一篇文章来说,这次说的是,民事诉讼时,如果是需要使用到快递,那么建议使用 中国邮政EMS

当然,很多人觉得邮政有各种不足,但是中国邮政有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 这是公家的快递,其他的哪怕是再NB的快递也是私营的,有的时候,法院还是更愿意认可中国邮政。 这里只是建议,用不用 自己决定.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周某在投保前做的超声检查已经查出了有相关疾病,在投保时,周某却未做告知,即使周某认为该疾病不属于疾病范畴,那也只能排除故意不告知。而不能排除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该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因此 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第16条 (即上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第一个事由) 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合同还规定了如果合同解除权超过30日而没行使,那么该合同解除权将消灭。

接着法院给保险公司算了一笔时间账

周某申请理赔的日期2017年9月21日。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的5日内作出核定的结论 据此推算,保险公司是在9月26日知道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保险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但当日并未送达,周某于2017年10月27日才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距该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已超过30日…………

因此,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法院支持了投保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重大疾险保险理赔 之 合同解除权

再重新看看这个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这个合同解除权条款中 这么说的,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问各位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情况算 “保险公司知道” ? 是不是就必须要像本案例中的 投保人把理赔申请书和证明材料都送到了保险公司才算 ? 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时 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算不算?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打电话给当初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销售人员都到医院来探望慰问了,这个算不算? 有自己看法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评论留言,给出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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