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是《刑法》所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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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案件所涉及的鹦鹉种类,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目前,除了人工驯养的虎皮鹦鹉、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之外,其他的均受《国际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贸易公约》保护。其中列入该公约附录I,严禁国际商业贸易的鹦鹉近60种,几乎囊括所有大型鹦鹉。

而在我国,能够合法作为个人宠物饲养的鹦鹉,只有上述前三种。

第一种,虎皮鹦鹉。


第二种,鸡尾鹦鹉。


第三种,桃脸牡丹鹦鹉。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了这三种,其余种类的鹦鹉均不允许个人擅自豢养,更不允许买卖。按照这一标准,花鸟市场上有许多都是非法的。


比如上图中的费氏棕头牡丹鹦鹉也常见于花鸟市场,但它也是非法的,棕头不行,绿头才可以(即上面第三种)。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可能有滞后之处。比如国外人工繁育很成熟的黄金蟒,按照我国法律一律按原种缅甸蟒对待,即仍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需不需要修改,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还是不要以身试法。


五次方物语


早几天开车在路上,听到中国之声也在评论这件事,没有听全乎。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有点问题,所以二审法院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两年。来,我们还是先简单回顾下案情:


2017年3月,王鹏因贩卖鹦鹉获刑,法院认定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鹏随后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二年。


那么问题来了,尽管二审法院量刑少了三年,但王鹏仍然被判刑两年。也就是说,法院还是认定王鹏犯了罪,这可与大家心里想的差了十万八千里。因为在我们普通人的心目中,所谓的野生动物,应该是来自野外自然界的,没想到自己养的也是犯罪。那么,法院这样判到底有没有依据?还是看下相关资料吧!



看到了吧,这个解释里,除了注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字样外,还加上了“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的说明,鹦鹉就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自然就是违法了。所以二审法院并非是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罪行,只是认为一审法院的刑罚重了点。


员外之前也认为这个判决有问题,也是持人工养殖并没有问题的观点,在看了这个解释后,才明白过来,敢情是自己真不懂。以为自己家养个鸟啥的没问题,现在才知道,只要这个鸟属于濒危物种,或者是进入了保护名录,家养的也算犯法。那么问题来了,鳄鱼、蛇大部分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还有梅花鹿、水獭、孔雀啥的,这些一二级保护动物,养殖的大有人在,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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