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借車又惹禍,20萬元一起賠!興義男子將愛車借朋友,沒想到卻被朋友告上法院

最近,黔西南州興義市的陳師傅遇到一件鬱悶的事情,自己好心將車借給朋友宋師傅,沒想到宋師傅卻將他告上了法院。真可謂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借车又惹祸,20万元一起赔!兴义男子将爱车借朋友,没想到却被朋友告上法院

好心借車反“背鍋”

當天晚上,宋師傅喝了點小酒,抱著僥倖心理,他開著車上路了。而這輛車正是朋友陳師傅借給他的!結果,車開出去沒幾步,宋師傅就撞到人了!

從部隊回家探親的劉某當時正走在人行道上,被宋師傅駕駛的汽車給撞成了十級傷殘!經過交警部門的認定,宋師傅因為是酒後駕車,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借车又惹祸,20万元一起赔!兴义男子将爱车借朋友,没想到却被朋友告上法院

面對20多萬元的經濟賠償,宋師傅竟然將好心借車給他的陳師傅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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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證據浮出水面

好在,陳師傅最終證明,當時他借車時,宋師傅並未飲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雙方實際上是一次買賣行為,宋師傅原本是打算從陳師傅的手裡買下這輛車,只是雙方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想著都是朋友,陳師傅才提前將車拿給宋師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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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陳師傅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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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有風險

借車需謹慎

像陳師傅和宋師傅這種,因為雙方關係好,私下裡把車借出去開一開的情況並不少見。一旦發生意外,作為車主的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有利的證據,很容易遭受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因此,無論關係多好,當有朋友找你借車時,一定要遵循以下四個原則,這是為自己負責,也是為對方負責!

“四個不借”

一是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

二是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這些你都要清楚!

三是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

四是借車人未成年“不借”。這時借車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周義龍 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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