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公司設立糾紛的管轄在哪個法院?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設立過程中時常發生糾紛,那麼下面具體講講糾紛的具體形態及訴訟管轄法院。

公司設立糾紛的管轄在哪個法院?

一、公司設立糾紛訴訟主體

1、在發起人或公司內部之間產生相關糾紛的。如其他發起人要求有過錯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則有過錯的發起人為被告,其他發起人為原告;如公司向有過錯的發起人或者出資瑕疵的發起人主張賠償或繼續履行出資的,則公司為原告一方,有過錯的發起人或者出資瑕疵發起人為被告一方。

公司設立糾紛的管轄在哪個法院?

2、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糾紛。

因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並不因此而否定其在設立過程中以發起人名義或者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效力。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為設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益的,合同相對人主張權利的,可以選擇或以發起人為被告或以公司為被告,但一經選定即不能更改。與此相對應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糾紛,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以公司為被告主張相關權利,這時不能再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當然,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名義上是為設立中公司利益實際上是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可以對合同相對人的訴請提出抗辯不承擔合同責任。另外,公司成立後,發現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為原告一方,有過錯的發起人為被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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