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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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叫做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可有些人總是一錯再錯,永不悔改
1995年12月28日
因犯搶劫罪被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3月17日
因犯盜竊罪被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零十三天
2004年6月2日
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11月19日
因犯盜竊罪被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5年1月28日
因犯盜竊罪被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6年2月25日
因犯盜竊罪被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12月27日
因犯盜竊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3日刑滿釋放
僅6天的時間
他又一次走上了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陳某躥至福安市穆陽鎮東旭街某民房三樓臥室內,將被害人許某放置在室內手提包內的兩個紅包連同其中的200元現金盜走。後被告人陳某行至該房一樓樓梯口時即被許某及其家人發現,並在當場被接警民警抓獲歸案。2018年5月30日,福安市檢察院以陳某涉嫌盜竊罪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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