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甲減遇上膈疝未能倖免於難 醫方全力以赴卻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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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況

  • 2009 年 10 月 19 日早上,19 歲的女生王某用力大便時,突感上腹劇痛,到某大學附屬醫院急診住院。

  • 10 月 20 日、21 日經造影和 CT 檢查,診斷為膈疝(腹腔臟器通過隔開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處擠進了胸腔),醫生建議手術治療。

  • 10 月 22 日,王某和家屬同意轉外科治療。轉科後,王某腹痛症狀一度緩解,但大夫查房發現其全身情況較差,經仔細詢問,王某告知自己曾患甲狀腺功能亢進並經放射性碘劑治療。大夫立即全面檢查王某的甲狀腺功能,實驗室結果報告其多項甲狀腺功能指標已低到儀器無法測出,主管醫生立即決定邀請內分泌專科會診。

  • 24 日晚王某呼吸困難症狀忽然明顯加重, 25 日凌晨轉入 ICU。

  • 25 日上午,醫院組織胸外科、腎內科、內分泌科、ICU 大夫參加的大會診,一致認為王某當前因膈疝導致心肺功能障礙,病情十分危重急需手術,但手術風險非常大。主管醫生將病情、會診意見和手術風險詳細告訴王某和家屬,他們均表示願意承擔手術風險,在手術同意書上籤了字。

  • 當天下午進行手術,術後王某入住 ICU,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紅色液體,血壓不穩,動脈血含氧不足,心電圖顯示心臟缺氧性損傷,胸腔持續引流出血性液體,

  • 10 月 26 日 15:50 宣告死亡。

家屬認為:王某死亡是醫院的錯誤治療行為導致的,要求追究醫院和手術醫生的責任,不僅拒付住院費、治療費,還要求鉅額賠償。

醫院認為:不存在醫療過錯,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王某家屬一紙訴狀把醫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後,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一是就被告醫院對王某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鑑定。二是如果鑑定結果為醫方存在過錯,則需明確該過錯與王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鑑定中心依法受理委託後,指派兩名具有法醫臨床鑑定資格,曾擔任臨床醫生的司法鑑定人主持鑑定,還邀請臨床醫學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司法鑑定機構召開了有法官、原告、被告、司法鑑定人、醫學專家參加的聽證會。鑑定人指出,因家屬不同意解剖,將依據病歷資料進行死因推斷並據此鑑定,同時告知了相關風險,雙方理解並簽字同意。

鑑定人認真查閱病歷,依據醫療規範逐項審查醫療措施,召開有胸外科、內分泌科、麻醉科等臨床專科專家參加的案件研討會,會後請專家“背靠背”寫出意見。綜合各方意見,根據診療規範,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認為:

第一,醫方對被鑑定人王某的醫療行為遵守臨床規範,未發現診療過程存在明顯過錯。

第二,被鑑定人王某死亡後果是其病情變化與轉歸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

王某家屬不同意鑑定意見,經法院同意,他們聘請了一位醫學專家出庭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法院如期開庭,通知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庭上醫患雙方仍是各持己見,唇槍舌劍,互不相讓。法官請鑑定人說明鑑定意見。

鑑定人說,被鑑定人有用力解大便,導致腹腔壓力增高的動力性誘因,醫方診斷為膈疝是正確和符合診療規範的。膈疝的首選治療是手術,當王某病情加重時更應及時手術,否則可危及生命,但甲狀腺功能低下患者對麻醉藥非常敏感,醫方術中已經適當減少了藥物用量並加強了監護,盡到了預見義務與危險結果迴避義務,醫療行為無過錯和明顯不妥。法院鑑定要求一是鑑定醫院有無過錯,二是如有過錯與王某死亡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因鑑定中未發現醫方存在明顯過錯,故判定醫療行為與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

患方聘請的醫學專家提出,雖然醫院告知了手術風險,家屬也理解,但是告知風險不等於排除了風險,醫方應當承擔醫療錯誤責任。醫方人員認為,患者就診時未主動說明甲狀腺病史,醫生追問後才承認,此後多次會診,術前全院會診,多次告知病情及風險,已盡到詳盡告知義務,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

鑑定人再次發言指出,對甲減患者通常應當先補充甲狀腺激素,待功能恢復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術。但本例有兩個特殊之處:一是本案發生時國產甲狀腺激素只有口服劑,而被鑑定人當時顯然無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狀腺激素水平恢復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許拖延。如果不及時手術,被鑑定人將死於膈疝導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術,被鑑定人甲狀腺功能嚴重低下很可能引發嚴重的呼吸循環抑制,且此種情況一旦發生,在搶救上存在很大難度,加上膈疝影響心肺功能,極有可能引發呼吸心跳驟停,甚至死亡。總之,手術,風險巨大,但尚有一線生機;不手術,死亡同樣不可避免。醫方雖然減少了麻醉藥物用量,但仍無法避免王某發生嚴重的心肺功能衰竭,最終死於肺水腫、休克。

最終法院採信鑑定意見,綜合全案情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原告未提起上訴。

患方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保存和提交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方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受到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案例分析

  1. 醫方對患者的診斷是正確的、有依據的:患者用力解大便,導致腹腔壓力增高的動力性誘因,導致膈疝的形成。

  2. 醫方對患者實施手術治療的措施時適當的:醫方在患者病情加重時考慮危及生命及時手術,說明醫方沒有懈怠、拖延的醫療行為,而是積極救治,儘量挽回患者生命。

  3. 患者 19 日從急診 22 日轉到外科雖經治療雖有緩解卻未見好轉原因是患者隱瞞了甲狀腺亢進病史,使醫方未能針對性治療,責任在患方。

  4. 患者的死亡是與其疾病的發展和變化導致的:但因患者曾患甲狀腺功能低下,醫方術中已經適當減少了藥物用量並加強了監護,雖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已盡到了預見義務與危險結果迴避義務。

  5. 進行司法鑑定因家屬不同意解剖,說明患方主動放棄最具科學鑑定方法和維護患者權益的機會,從而選擇司法鑑定,只能接受事實,承擔其鑑定結果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6. 本案被告之所以勝訴,原因是:診斷正確、治療措施適當、盡到預見義務及危險迴避義務以及告知充分、病歷書寫規範。

案例意義

醫療糾紛的鑑定需要佔有儘可能全面的材料。對於死亡案例,如需確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應當進行屍體解剖與病理組織學檢驗。雖然在病歷資料完整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結果可能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甚至無法徹底查清死因,影響鑑定。

醫療是一項有風險的行為,絕大多數醫生都能遵從醫生職責,認真地履行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崇高責任,在治療中最大限度地預估和規避風險,患者及家屬應當客觀、公正地看待,合情、合理、合法地維權。

本案提示

患者死亡後,搶救醫生應第一時間宣告死亡的同時告知家屬進行屍檢,並提交“屍體解剖告知書”交予患方商議,儘快給予醫方答覆。患方商議後,無論是否同意屍檢,都應第一時間將屍體移送太平間存放。

甲減遇上膈疝未能倖免於難 醫方全力以赴卻被推上被告席?

1979 年 9 月 10 日衛生部關於重新發布了試行《解剖屍體規則》(節選):

病理解剖:限於教學,醫療,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病理解剖——

  1. 死因不清楚者;

  2. 有科學研究價值者;

  3. 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願供解剖者;

  4. 疑似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1 ,2項的屍體,一般應先徵得家屬或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 ,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第三條 解剖屍體必須經過醫師進行死亡鑑定,簽署死亡證明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 供普通解剖用的無主屍體,應保存一月後方可使用。在此一月內,如發現姓名及通信地點時,應及時通知屍主,在限期內前來認領。逾期不領者,在呈報主管機關和公安部門批准後,即可解剖

第五條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醫療,預防,科研,衛生行政機構和其它有關國家機關的委託進行屍體解剖。

第六條 在實行病理解剖時,如發現有他殺或自殺可疑時,病理解剖單位應報請公安局派法醫進行解剖或由法醫與病理師共同進行解剖。

第七條 凡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的屍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為診斷及研究之用。但應以儘量保持外形完整為原則。如有損壞外形的必要時,應徵得家屬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八條 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一般應在一月內向委託單位發出診斷報告。如發現其死因為烈性傳染病者,應於確定診斷後十二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 病理解剖應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要積極宣傳病理解剖的科學意義,提倡移風易俗。

第十二條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單位,應將解剖屍體的情況(包括屍體解剖診斷),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門書面彙報一次。

第十三條 自本規則發佈之日起,凡與本規則有牴觸的過去的有關規定一律停止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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