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最高院:“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間不屬勞動關係

最高院:“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間不屬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能僅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實際用工關係,由此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應按一般民事糾紛案件處理。

附:案情簡介

陳琦是某監理公司員工,通過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師考試。浙西工程設計院是一家從事工程設計的企業。2003年,陳琦與浙西工程設計院協商一致,將其一級註冊結構師的執業資格註冊到該院,執業證書及執業專用章等同時移交給該院統一管理。同時,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浙西工程設計院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期向陳琦發放報酬,但陳琦並未在該院實際工作。現該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已屆滿。陳琦要求浙西工程設計院返還註冊證書及執業專用章,浙西工程設計院以返還後會導致其無法滿足單位資質要求為由拒絕返還。

陳琦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員會以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陳琦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勞動合同終止;浙西工程設計院返還其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師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

浙西工程設計院辯稱:2003年應陳琦的要求,將其一級註冊結構師的執業資格註冊到該院,給予其優厚報酬並逐步提高。現該院執業人數與單位工程設計資質的要求相比無富餘人員,若同意對陳琦的執業註冊變更手續,則單位工程設計資質不能滿足國家要求。陳琦是該院外聘技術人員,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勞動關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頁。(來源:新編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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