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湖北省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十六個嚴禁”行為規範(試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十六個嚴禁”行為規範(試行)

(轉自:湖北生態環境)


湖北省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

“十六個嚴禁”行為規範(試行)


一、嚴禁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發表、傳播同中央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文章等;


二、嚴禁違規、違紀、違法進行行政許可;


三、嚴禁包庇、縱容、袒護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嚴禁選擇性執法、選擇性移交、以罰代法、以罰代管;


五、嚴禁在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中通風報信、跑風漏氣、說情干預;


六、嚴禁在生態環境監測、統計、評估考核、評審驗收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七、嚴禁干預、插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招投標,或指定項目建設單位及有關服務、環保產品及設備;


八、嚴禁指定環評單位、環保驗收監測及調查單位或危險廢物及核與輻射產品經營單位;


九、嚴禁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


十、嚴禁在生態環境管理服務中打官腔、耍特權、擺架子;


十一、嚴禁對群眾信訪、投訴、舉報消極應付、推諉扯皮;


十二、嚴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在管理服務對象處投資、持股,或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十三、嚴禁利用職權、職務影響向管理服務對象借車、借款、借物,或接受宴請、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土特產等;


十四、嚴禁在擔負工作任務期間飲酒;


十五、嚴禁擅自改變出差行程、參加與出差任務無關的活動,或者超標準報銷公務出差交通費用、住宿費用;


十六、嚴禁超標準超範圍公務接待、變相使用接待公款,或將公款用於非公務接待。


湖北省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十六個嚴禁”行為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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