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拖欠工资涉嫌犯罪,律师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类“特殊情况”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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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每到年底,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这一年来赚下的钱。然而,农民工要不回钱的状况也时有发生。近年来,针对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男的问题,国家对此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2020年1月21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0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有5家企业(个人)上榜。

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来源:济南人社)

拖欠工资涉嫌犯罪,律师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类“特殊情况”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针对拖欠、克扣农名工工资的问题,除了地方上的规定,在《刑法》中亦有对应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些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员,没能意识到如今的严峻形势,在管理和资金调度上有所疏漏,没能按时发放工资,又不能安抚职工的情绪,致使矛盾激化,有极大的可能在无形中构成了犯罪,从而被查处。

一承包工程的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因未收到开发商的结款致使无法按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并非故意或是恶意的拖欠工资,据此法院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客观上虽然具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系由于工程总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政府有关部门并未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除了李某某这样的情况外,还有些项目负责人等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报酬迟迟不能发放,也因此担忧自己是否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拖欠工资涉嫌犯罪,律师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类“特殊情况”

哪些情形不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被认定为涉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些情形包含:涉事主体、缘由、程度和其他。

1、先来说第一类,主体。

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描述和认定方面有规定,犯罪主体可以是企业和自然人,但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仅是企业项目的管理人员,受雇于企业或单位仅承担部分管理职责,而非主要负责人,没有决定用工报酬支付与否职能的人员是不会构成该罪名的。

简单来说,就是不对工人工资问题直接负责的人,是无需承担此项罪责的,包括在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发生前已经离职的人员。

2、再来说第二类,拖欠工资的缘由

若企业或单位因经营亏损,或是因上级货款未到账等情况致使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则具有不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能。

也就是说,因为客观因素,而非故意、恶意拖欠工资,没有转移财产或者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工资发放问题,那么将不构成该罪名。

3、第三类,则是从程度上来说。

一方面是没有达到立案或追责标准,例如:

  • 虽有拖欠的情况发生,但在拖欠的时间,人数和金额上均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种情况不会以该罪名追责,将责令将支付拖欠工资,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其他处罚。
  • 另一方面则是情节比较轻微,系初犯或是偶犯,并对此问题及时进行了改正,取得了员工的谅解。

4、第四类,其他情况。

主要是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足够清晰和充足。

针对不发放工资的缘由、资金流向、行为人的职责方面有其他的问题存在,不满足拒不支付劳动罪的认定条件的,将不能以此罪名进行惩处。

拖欠工资涉嫌犯罪,律师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类“特殊情况”

总结

在用工问题上,企业的负责人或是管理者往往有所忽视,不能认识到职工的需求特点和复杂性,因而常常会滋生矛盾,另外,在管理的制度和审查流程上也容易产生问题。

而针对用工问题,除了管理经验和相关知识的学习,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法律顾问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除了劳动报酬问题,还有各种福利制度、员工调度、职级变动等等,可以说,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问题,而一个小问题的忽视就可能让一年或是几年的心血付诸东流,严重的可能关乎一个企业的存亡。

相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就对护航企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

拖欠工资涉嫌犯罪,律师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类“特殊情况”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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