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 本人的結婚證;
-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特別提示:離婚時,必須簽署離婚協議書,一般婚姻登記處,都會有格式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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