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清朝刑罚太残酷 慈禧主张废除 为何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的律法体系也是在不断优化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社会越落后、越蒙昧,刑罚就越残忍、越没有人道,而社会越进步、越开明,刑罚也会更人性化一些。

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刑罚的种类和强度都是在减少和下降的。不过,到清末之时,《大清律例》仍保留了一些残酷的刑罚,相对于西方律法而言,要落后许多。

比较典型的一点,是《大清律例》规定,只要能得到犯人的口供,那么无需其他证据,也可以将犯人定罪。

这样一来,搭配《大清律例》中规定的大竹板、夹棍、拶指等刑讯手段,官吏们如果收受贿赂,或者纯粹为了早点结案,便会出现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的现象。

清朝刑罚太残酷 慈禧主张废除 为何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在二十世纪初,清廷刚刚经历了庚子拳变和八国联军的动荡,开始痛定思痛,寻找变法自强的方法。其中一项举措,就是成立“修订法律馆”,修改清律。

修订法律馆的组成成员,大多为曾在日本留学归国的学生。《大清律例》修改的方向之一,就是废除严刑逼供这些被西方人视为“落后、愚昧”的法律条款。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订法律馆伍廷芳、沈家本上疏要求废除刑讯制度,马上得到了慈禧的批准:

“昨据伍廷芳、沈家本奏:议覆恤刑狱各条,请饬禁赴刑讯,变通笞杖办法,并清查监狱羁所等条,业经降旨依议。……颇闻各省州县,或严酷任性,率用刑求;或一案动辄株连,传到不即审讯。任听丁差蒙蔽,择肥而噬,拖累羁押,淩虐百端。种种情形,实堪痛恨。此次奏定章程,全行照准。”

清朝刑罚太残酷 慈禧主张废除 为何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大清律例》颁行已久,为何清廷偏偏选择在这个时候废除刑讯?难道真的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吗?其实不然。

慈禧之所以批准废除刑讯,主要是因为洋人的要求。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双方签订的《马凯条约》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所谓治外法权,指的是领事裁判权。即外国人在中国犯事,使用西律而非清律来进行处罚。然而,也因为这样,有很多外国来到大清的流氓混混在民间滋事,却仗着领事裁判权逍遥法外,也因此导致民间百姓与洋人冲突不断。

洋人最初以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时,就以《大清律例》刑罚太过残忍为由,强索了领事裁判权。而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又是导致义和团运动的主因。

如今洋人说只要大清修订法律,便可放弃领事裁判权,这是慈禧认同这次法律修订的理由。

清朝刑罚太残酷 慈禧主张废除 为何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然而,清廷此次废除刑讯,初衷很好。可虽然强调说各地督抚要“严饬各属,认真清理,实力遵行。”“傥有阳奉阴违,再蹈前项弊端者,即行从严查办。”但落实到地方上,仍然是阻力重重。

因为一旦废除刑讯,意味着各级处理刑狱的官吏失去了办案的一个有效手段,而大部分官员思维很难一下转换过来,导致要么有些官员阳奉阴违,暗地里用死刑,要么导致案件积压,难以结案。

因为新法实行太快,没有留下过渡的时间和空间,因此上下掣肘,难以推行。而在西方人看来,清廷并没有真的执行新律,因此也不肯放弃治外法权。直到清末,大清的律法改革仍然困难重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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