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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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與事實的關係,證據就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事實分客觀事實和查明事實,客觀事實就是事情的本來面目,查明事實就是運用證據證明後得出的事實。法官審判就是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總之,審判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星期五下午59822460


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拗口,請聽我細細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有很多壞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卻得不到該有的東西。難道法律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存在的嗎?

這就牽涉到法律中的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過分展開討論篇幅太長,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評論討論。接下來回歸正題。

時間是不可能倒流的,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會認可,案件到達法官那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講,也是不可能重回案發現場,重回合同簽訂日,去見證事件的發生。所以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證據。

證據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條,從而使其證明的事實儘可能接近原事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摻雜個人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

比如:對於個案來講,面對一個借款糾紛,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借條,有效的憑證,有效的記錄,有效的其他證據,但事實上對方確實借了這筆錢而且未歸還,此時如果單憑當事人聲淚俱下去控訴對方,法官聽著他說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說的話,判決對方還款。這種情況對於其他大多數人是不是不公平,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我無證據就可以起訴別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證據的所證明的事實問題。在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有兩種表述方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且兩種證明標準有差別,請各位細細體會。一種是,排除合理懷疑,一種是高度蓋然性。大家可以猜測一下各是那個標準。

所以大家對於證據問題的認知,不能狹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的證據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從而做到有備無患,保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夠幫到您。


趙律師lawyer


趙律師說:“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這句話說得很準確,古人傳下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農家青年婦女上縣太爺府上告狀,她說,她在穀子地裡拔草,鄰居地裡的一個青年男子強姦了她,縣太爺說,你犯罪了,你們兩個把穀子壓倒一大片,你知罪嗎?這女人說,穀子一顆都沒倒,不信?你去看看。縣太爺說,穀子沒倒,是你沒有反抗,那是順奸。女子無話可答。無論古人還是今人,判斷是非必須要做到“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不老松56378


法院以證據為準,比如你借錢給朋友5000元,這是事實,但沒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單,朋友不承認,到法院起訴要求還錢,法院不會支持你的,因為你沒有證據,空口無憑。





南方漢子點評


事實上,法院審理的是證據事實,法官不是當事人,沒辦法經歷事情的實際發生經過,但事後產生糾紛了怎麼辦呢?這就需要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供案件相關證據,通過證據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遵從“優勢證據”原則,直白地說就是誰提供的證據更全面、更有說服力誰就佔優勢,庭審過後,法官會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實際情況、法律規定、結合自身審判經驗依法做出判決!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通俗講就是公訴或自訴方起訴某人犯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可以定罪量刑。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刑事案件證據要求更嚴格,但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都是證據事實。所以,趙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凡事遇到存在法律風險的事情,一定要留心,注意保留書面憑證、錄音、微信、短信聊天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就是您訴訟維權的證據材料!

我是趙律師,關注我,每日更新,帶您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趙小狀


這個問題問的好!

司法實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這個提問理論上不應該任何問題,但是實際中出入卻很大,往往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任何一件事,事實是唯一客觀的。但是,時間是縱向的,不可逆轉的。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必須用證據來還原事實。這個時候,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證據的取得,來源於多方面,但是“人”肯定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人證肯定收到參與者人心人性的影響;物質也會受到取證者的人心人性的影響;司法鑑定機構的報告同樣也會受到鑑定者的人心人性的影響。當這些證據通通累加在一起,放在法官面前的時候,同樣也會受到法官這一特殊“人”的人心人性的影響。所以,通過證據證明的“事實”,往往不一定是真實的事實。

因為人心人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一種人的存在:法奸訟棍。這是一群依靠自身專業知識和身份,利用法律的漏洞,專門在事實證據取證認定環節中,製造指向性,非客觀性的證據,最終得出一個非客觀的事實,並最終使的法庭承認,並依此做出一個不公正的判決。重點:這樣的判決是不公正的,一定是個冤家錯案!(這樣的事例數不勝數)

但是社會不斷在進步,新時代司法實踐更多的要符合社會道德建設,更多的追求公平公正,我們也就看到了很多的冤假錯案被主動,被動的平反糾正。這樣的行為就回答了你:我們的法庭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準。在對證據的採信上,必須火眼金睛,擯棄有問題的,錯誤的證據,高度客觀的還原事實。做出公正的判決!


東風家庭農場主


民事案件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負有舉證責任不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舉證責任倒置除外。

刑事案件規定一切事實重證據,其中要輕口供,只有供述不能定罪,供述不認罪的其它證據充分可定罪,且要求證據達到確實充分。



詐騙案件刑辯律師


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至於說法院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當然是以“事實”為準了,但事實必須要用“證據來體現。”法院辦理一個公正的案件,首先要遵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大家一聽似乎喊口號,絕對不是!因為作為一個案件,要必須做到“事實”和“法律”高度吻合,這才是一件公正的案子,也就是所說的“鐵案”!有“證據”不一定就是“事實”,也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再就是把“事實”和“證據”分開使用,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沒有事實的證據,不能成為“證據”或者就是偽證、假證。比如,有的冤案,這就是沒有查清事實,使用了假的證據造成的。大家知道“事實”是指已經發生了的事情,說白了就是這個事情已經過去了,但你不是能說,“證據”已經過去了。事實證據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用這個“事實證據”證明另一個“事實證據”,這就是“證據鏈”。作為一個公正的案件,是有“事實證據”和“法律證據”相吻合,大家可能對於“事實證據”比較理解,相對“法律證據”陌生,因為使用法律也是證據,這就是法律證據,說白了就是適用正確的法律依據,同樣法律適用錯誤也屬於錯案,或者就是枉法裁判。所以法院是以“事實證據”和“法律證據”為準。這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件有問題私信我,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王萬東法律服務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並不衝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畢竟法官並未案件當事人,並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並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候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還將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葉律師


此問題本身就缺乏邏輯。如事實真的十分清楚還用法院審案嗎?法浣審案本身就是為了弄清事實。判定事實的標準是什麼?就是證據。所以法院審案必須以證據為準。否則事實的真相何在,誰來判斷事實的真相是什麼呢?因為沒有證據的判斷都是主觀的,所有的主觀判斷都可能出錯,而證據才是客觀的標準 。以證據為準繩而不是以主觀的臆斷為標準,才能最大限限度的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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