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中國發布丨最高法:當事人因脅迫或重大誤解作出自認 不再要求證明與事實不符

中國網12月26日訊(記者 金慧慧)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於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修改決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進行規定。同時,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展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對於當事人自認規則,《修改決定》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對於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修改決定》一方面對於當事人接受詢問時的具結和證人作證時具結的方式、內容進行完善,增加規定了鑑定人簽署承諾書的規定;另一方面,對於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於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此外,《修改決定》還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詳細規定,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以及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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