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合同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合同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一、沒有合同詐騙犯罪事實。

1. 張某某合同詐騙案(陽檢刑刑不訴[2019]1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張某某沒有合同詐騙犯罪事實。

【結果】

對張某某不起訴

二、屬於民事糾紛。

1. 牛某某合同詐騙案(京順檢二部刑不訴[2019]10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本案中,牛某某雖然未按時履行合同,但是其沒有逃避劉某某的催款,且案發時仍在繼續從事裝修施工服務,故可判斷其主觀方面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錢款的目的,客觀方面上也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綜上,涉案事實系民事糾紛。

【結果】

對牛某某不起訴

2. 黃某某合同詐騙案(遵縣檢公訴刑不訴[2014]10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黃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上述行為系經濟糾紛,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進行處理。

【結果】

對黃某某不起訴

三、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

1. 韓某某合同詐騙案(榆檢訴刑不訴[2018]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韓某某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結果】

對韓某某不起訴

2.王某合同詐騙案(京房檢一部刑不訴[2019]65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實王某確實有借款給公司,主觀上王某是為了要回公司欠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對他人財產並無非法佔有目的,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結果】

對王某不起訴

四、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1.姜某某合同詐騙案(黑建農檢訴刑不訴[2017]3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本案證據仍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果】

對姜某某不起訴

2.熊某合同詐騙案(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7]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果】

對熊某不起訴

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1. 田某某合同詐騙案(京一分檢公訴刑不訴[2015]15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田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結果】

對田某某不起訴

六、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1.鄭某合同詐騙案(澄檢訴刑不訴[2019]4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鄭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鄭某不起訴

2.陳某合同詐騙案(商梁檢公訴刑不訴[2019]27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陳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的行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陳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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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合同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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