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最終卻費盡千辛萬苦,把房子又要了回來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最終卻費盡千辛萬苦,把房子又要了回來

【1】打小寵愛兒子,老了卻被兒子教訓

拿到曾經屬於自己的房產證那一刻,蘇阿姨和老伴兒激動不已……

蘇阿姨和老伴兒都是“高知”,退休之前是大學教授。二人結婚比較晚,有一個獨子。可能也是從小遺傳了父母的基因,孩子從小學習就挺好。對於他們看來,只要學習好的孩子就是“好孩子”,對孩子一直都很順從。也正是這種“寵溺”,孩子自小獨立性就比較差,而且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日子過慣了,有時候對父母也不太“客氣”。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最終卻費盡千辛萬苦,把房子又要了回來

孩子還小的時候,蘇阿姨他們都沒把這些行為當回事兒,孩子嘛,還小,不懂事。可直到長大了,這種習性一旦形成,很難改變。

老兩口供著孩子大學畢業,想著就一個孩子,還是靠在身邊比較合適。於是託了好多朋友,幫忙給兒子在當地找了一份不錯的工作。老兩口尋思這也算是安定了下來,剩下最後一件大事兒就是等著抱孫子。

“安定”不等於“安分”。兒子這種生活習性早就形成了。工作之後也不經常回來看望父母,老人問起來就是什麼聚會、談事兒之類的託詞。晃盪到三十來歲了還沒結婚。

二老平時的時間比較充裕,催了兒子多次結婚的事兒,兒子一直有一搭無一搭,有幾次兒子被催的不耐煩了,衝著蘇阿姨倆人發了大脾氣。

兒子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心病”。倆人也在反思:自己對孩子這麼好,為什麼孩子這樣對自己?從小到大,要什麼給什麼,什麼時候虧待過他?現在老了,居然開始教訓起我們來了?我們不就是想趁著還有精力,幫著帶帶孫子麼,怎麼能這樣對我們?……

漸漸得,自從幾次被“罵”之後,蘇阿姨和老伴兒的心態發生了變化,有些事情他們還是終究能想明白的。照著這種態度下去,等到他們真老了、動不了了,能指望兒子多少?

【2】兒子以“結婚”為條件,把老人房子過了戶

又過了一年多。有一天兒子回來,跟蘇阿姨說,有個女朋友,談了一年多了,覺得差不多想讓老兩口看看。聽到這個消息,老倆內心還是挺高興的。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最終卻費盡千辛萬苦,把房子又要了回來

但是緊接著兒子一句話,讓二老猶豫起來:

如果你們看著合適,回頭我們倆商量一下結婚的事兒。但是有個要求,我現在沒房子,你們把房子過戶給我,沒個婚房結婚都不好意思。結婚之後我們可以租房子,你們該住還住你們的。但是萬一有了孩子,我們得住到你們這兒來。

關鍵時刻,二老的心思又軟了下來。但是他們就一套房子,給了兒子自己就什麼都沒有了。為這事兒倆人問了好多學校裡面教法律的老同事。多數老同事都瞭解他們家庭情況,都建議不要這麼做。如果實在要做,也得“有條件”的過戶,萬一今後孩子不孝順怎麼辦?

一頭想著抱孫子,一頭在猶豫今後養老的問題。權衡來權衡去,最終倆人還是決定把房子給孩子,但是通過“贈與”的方式,以防萬一。

就這麼著,房子算是過戶給了兒子,兒子也結了婚。

一開始相安無事,兒子結婚了,對老兩口的態度也沒什麼改變。過了不到半年時間,突然有一天兒子回來了,說找爸媽有點事要說:“我們在外面租房子住挺不方便,想跟你們商量一下,要不咱們換換吧,你們租房子,我倆住這套房子,這樣也能安安生生的準備要孩子。”

老兩口一聽情緒就繃不住了,怎麼說的轉眼間就變了!還拿要孫子的事兒當藉口,把你父母當什麼人了!

誰知兒子後面的話更讓二老接受不了:房本上都寫我名字了,按理說我是可以要求住的。

蘇阿姨實在忍不住了,破口大罵:要求?你有什麼資格給我們提要求!

兒子見狀也沒多說什麼。隨後三番五次的提出要父母搬出去住。最終實在忍受不了,蘇阿姨和老伴兒決定把房子要回來。兒子不同意,蘇阿姨他們也不想再忍什麼了,走上訴訟的道路。

【3】幾經折騰,房子又回到老人手裡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最終卻費盡千辛萬苦,把房子又要了回來

在訴訟過程中,老人拿出當初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時的協議。在贈與協議上寫的清清楚楚,要以孩子的贍養為條件。

對於這種還不需要兒子多贍養的時候,兒子就已經這樣了,居然要把老人趕出家門,真正需要他的時候,怎麼能指望著孩子在身邊伺候?

兒子一直認為,房產證上寫的我的名字,就已經是我的了,我自己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在法庭上,並沒有給兒子太多機會。一審的時候律師就說的很清楚:

“作為老人來講,把房子給到兒子,是出於對兒子的關愛。但是關愛不是無條件的,兒子不能用老人的感情來綁架老人。此外,贈與協議寫的清清楚楚是以孝敬為前提的,雙方都簽字畫押。你可以舉出曾經贍養老人過老人的任何證據”。

最後判決結果認定:贈與無效,房子歸還給老人

【4】父母房產贈與給子女的利弊

有些父母會選擇生前就把房子給孩子,也有很多子女更樂意父母生前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因為“省錢”,“踏實”。

先說說蘇阿姨家這個事情。

造成兒子的習慣、秉性,蘇阿姨老兩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愛”與“溺愛”是完全兩回事。

老人禁不住將房產生前就過戶給了兒子,還好沒“圖便宜”,徵求了一些專業人士的意見,採取了贈與方式。為什麼他們能追回房產?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因為蘇阿姨的孩子並未履行對老人的扶養義務,觸發了上述第(二)條。這裡還有一個點要提示一下:

如果子女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想追回房產,需在贈與人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力。一年後行使權力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處理蘇阿姨這個事情上,二老決定要回房子大概是在半年之後,仍在撤銷的“有效期”之內。

贈與的費用相對比較高,這是它的一個弊端。按照蘇阿姨這種情況,贈與費用的大頭是3%的契稅。為了“體諒”兒子,這部分錢也是蘇阿姨兩口子出了。

這事情的結果,就當是花錢買了一個幾十年沒搞明白的教訓吧。

【4】結語

很多人會說,贈與和繼承得到的房產,今後再出售的時候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最好就是老人直接賣給孩子!還有很多人說,老人千萬別把房子提前給了孩子,否則自己一點保障都沒有!

的確,如果考慮後續出售的話,贈與、繼承的費用要比買賣貴出不少。但是千萬別忘記,這些費用到底是誰出、跟老人有沒有關係。

這些說法都正確,但是絕對不能用自己家情況硬生生的搬到別人家頭上,採取什麼方式,是要分“對象”的。如果我們拿蘇阿姨家這個事情做一個假設,假設當初是“賣”給兒子的,那麼兒子要趕他們出門呢?房子基本沒有追回的可能。

通過這個事情,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一下“生前贈與”:

  • 贈與是可以有條件的,不管是贈與給個人、還是附上條款要求。“贈與”不強制公證,但是還是建議公證。一旦附上條件,觸發了這些條件就可以認為“違約”,贈與出去的房子可以追回。
  • 在房產給到子女的三種方式中,無論是否考慮後續再出售的問題,贈與費用相對較高。

到底是從風險角度,還是從費用角度來考慮房產的過戶問題,還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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