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最终却费尽千辛万苦,把房子又要了回来

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最终却费尽千辛万苦,把房子又要了回来

【1】打小宠爱儿子,老了却被儿子教训

拿到曾经属于自己的房产证那一刻,苏阿姨和老伴儿激动不已……

苏阿姨和老伴儿都是“高知”,退休之前是大学教授。二人结婚比较晚,有一个独子。可能也是从小遗传了父母的基因,孩子从小学习就挺好。对于他们看来,只要学习好的孩子就是“好孩子”,对孩子一直都很顺从。也正是这种“宠溺”,孩子自小独立性就比较差,而且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子过惯了,有时候对父母也不太“客气”。

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最终却费尽千辛万苦,把房子又要了回来

孩子还小的时候,苏阿姨他们都没把这些行为当回事儿,孩子嘛,还小,不懂事。可直到长大了,这种习性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老两口供着孩子大学毕业,想着就一个孩子,还是靠在身边比较合适。于是托了好多朋友,帮忙给儿子在当地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老两口寻思这也算是安定了下来,剩下最后一件大事儿就是等着抱孙子。

“安定”不等于“安分”。儿子这种生活习性早就形成了。工作之后也不经常回来看望父母,老人问起来就是什么聚会、谈事儿之类的托词。晃荡到三十来岁了还没结婚。

二老平时的时间比较充裕,催了儿子多次结婚的事儿,儿子一直有一搭无一搭,有几次儿子被催的不耐烦了,冲着苏阿姨俩人发了大脾气。

儿子成了老两口最大的“心病”。俩人也在反思:自己对孩子这么好,为什么孩子这样对自己?从小到大,要什么给什么,什么时候亏待过他?现在老了,居然开始教训起我们来了?我们不就是想趁着还有精力,帮着带带孙子么,怎么能这样对我们?……

渐渐得,自从几次被“骂”之后,苏阿姨和老伴儿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有些事情他们还是终究能想明白的。照着这种态度下去,等到他们真老了、动不了了,能指望儿子多少?

【2】儿子以“结婚”为条件,把老人房子过了户

又过了一年多。有一天儿子回来,跟苏阿姨说,有个女朋友,谈了一年多了,觉得差不多想让老两口看看。听到这个消息,老俩内心还是挺高兴的。

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最终却费尽千辛万苦,把房子又要了回来

但是紧接着儿子一句话,让二老犹豫起来:

如果你们看着合适,回头我们俩商量一下结婚的事儿。但是有个要求,我现在没房子,你们把房子过户给我,没个婚房结婚都不好意思。结婚之后我们可以租房子,你们该住还住你们的。但是万一有了孩子,我们得住到你们这儿来。

关键时刻,二老的心思又软了下来。但是他们就一套房子,给了儿子自己就什么都没有了。为这事儿俩人问了好多学校里面教法律的老同事。多数老同事都了解他们家庭情况,都建议不要这么做。如果实在要做,也得“有条件”的过户,万一今后孩子不孝顺怎么办?

一头想着抱孙子,一头在犹豫今后养老的问题。权衡来权衡去,最终俩人还是决定把房子给孩子,但是通过“赠与”的方式,以防万一。

就这么着,房子算是过户给了儿子,儿子也结了婚。

一开始相安无事,儿子结婚了,对老两口的态度也没什么改变。过了不到半年时间,突然有一天儿子回来了,说找爸妈有点事要说:“我们在外面租房子住挺不方便,想跟你们商量一下,要不咱们换换吧,你们租房子,我俩住这套房子,这样也能安安生生的准备要孩子。”

老两口一听情绪就绷不住了,怎么说的转眼间就变了!还拿要孙子的事儿当借口,把你父母当什么人了!

谁知儿子后面的话更让二老接受不了:房本上都写我名字了,按理说我是可以要求住的。

苏阿姨实在忍不住了,破口大骂:要求?你有什么资格给我们提要求!

儿子见状也没多说什么。随后三番五次的提出要父母搬出去住。最终实在忍受不了,苏阿姨和老伴儿决定把房子要回来。儿子不同意,苏阿姨他们也不想再忍什么了,走上诉讼的道路。

【3】几经折腾,房子又回到老人手里

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最终却费尽千辛万苦,把房子又要了回来

在诉讼过程中,老人拿出当初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时的协议。在赠与协议上写的清清楚楚,要以孩子的赡养为条件。

对于这种还不需要儿子多赡养的时候,儿子就已经这样了,居然要把老人赶出家门,真正需要他的时候,怎么能指望着孩子在身边伺候?

儿子一直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我的名字,就已经是我的了,我自己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在法庭上,并没有给儿子太多机会。一审的时候律师就说的很清楚:

“作为老人来讲,把房子给到儿子,是出于对儿子的关爱。但是关爱不是无条件的,儿子不能用老人的感情来绑架老人。此外,赠与协议写的清清楚楚是以孝敬为前提的,双方都签字画押。你可以举出曾经赡养老人过老人的任何证据”。

最后判决结果认定:赠与无效,房子归还给老人

【4】父母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利弊

有些父母会选择生前就把房子给孩子,也有很多子女更乐意父母生前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因为“省钱”,“踏实”。

先说说苏阿姨家这个事情。

造成儿子的习惯、秉性,苏阿姨老两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爱”与“溺爱”是完全两回事。

老人禁不住将房产生前就过户给了儿子,还好没“图便宜”,征求了一些专业人士的意见,采取了赠与方式。为什么他们能追回房产?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为苏阿姨的孩子并未履行对老人的扶养义务,触发了上述第(二)条。这里还有一个点要提示一下:

如果子女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想追回房产,需在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力。一年后行使权力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处理苏阿姨这个事情上,二老决定要回房子大概是在半年之后,仍在撤销的“有效期”之内。

赠与的费用相对比较高,这是它的一个弊端。按照苏阿姨这种情况,赠与费用的大头是3%的契税。为了“体谅”儿子,这部分钱也是苏阿姨两口子出了。

这事情的结果,就当是花钱买了一个几十年没搞明白的教训吧。

【4】结语

很多人会说,赠与和继承得到的房产,今后再出售的时候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最好就是老人直接卖给孩子!还有很多人说,老人千万别把房子提前给了孩子,否则自己一点保障都没有!

的确,如果考虑后续出售的话,赠与、继承的费用要比买卖贵出不少。但是千万别忘记,这些费用到底是谁出、跟老人有没有关系。

这些说法都正确,但是绝对不能用自己家情况硬生生的搬到别人家头上,采取什么方式,是要分“对象”的。如果我们拿苏阿姨家这个事情做一个假设,假设当初是“卖”给儿子的,那么儿子要赶他们出门呢?房子基本没有追回的可能。

通过这个事情,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一下“生前赠与”:

  • 赠与是可以有条件的,不管是赠与给个人、还是附上条款要求。“赠与”不强制公证,但是还是建议公证。一旦附上条件,触发了这些条件就可以认为“违约”,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追回。
  • 在房产给到子女的三种方式中,无论是否考虑后续再出售的问题,赠与费用相对较高。

到底是从风险角度,还是从费用角度来考虑房产的过户问题,还请权衡。


分享到:


相關文章: